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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与著作权自动产生不同,专利权是由国家依法定特定程序对专利申请审查后,在确信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授予的权利。因此,专利申请审查机制对于专利权的取得非常重要。
导
读
专利申请审查
专利是一种由国家经过特定程序授予的权利,因此必须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在专利制度发展的早期,世界上存在着两种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制度:形式审查制与实质审查制。
形式审查制是指对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只审查申请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申请文件是否齐全以及主题是否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对象等,而对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实质条件不进行审查,只是在发生专利无效纠纷时才进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的好处在于专利能够迅速得到授权,缺点在于由于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可能会出现大量不符合实质条件的申请获得授权的现象。
因此,目前完全实行形式审查制的国家已经非常少了。实质审查制要对申请是否符合专利实质条件进行审查。实质审查制的优点在于能够保障专利的质量,但缺点是专利局需要大量时间进行审查,因此,授权速度较慢。
实质审查制
分为两种基本形式
保密审查制,即专利局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并不会将申请文件予以公布。保密审查制对于申请人是有好处的:因为专利申请文件一直处于保密状态,如果专利申请不成功,申请人还可以将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但由于专利局往往需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进行实质审查,而在授权前不公开申请文件就无法使公众及时了解申请案的技术内容,很容易导致对技术的重复投资和重复研究,有悖于专利制度及时提供技术资料的目的。
同时,由于公众无法在审查期间提出异议,专利局只能独立承担全部审查工作,会带来较大的工作负担。因此,目前采用保密审查制的国家并不多。
公开审查制,即专利局在审查过程中,在决定授权之前就将申请文件向社会公布;许多国家还规定公众在此期间可以提出异议。为了避免申请案的大量积压,适当减轻专利局的审查压力,在公开审查制的基础上还发展出了“早期公开、迟延审查制”,即专利局先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者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向社会公布,但直至申请人提出请求后才进行实质审查。
这一制度的好处在于使申请人能够有几年时间仔细对其申请专利的技术的经济价值和商业前景进行评估,以便决定是否需要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因为申请人可能在申请之时对技术的实际价值并未考虑成熟,或者当时预计发明创造能够产生较
大经济利益,但申请之后发现随着新技术的出现,自己的发明创造已失去原有价值。此时申请人就可以选择不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从而放弃专利申请。这样,一方面申请人可以节省实质审查的费用,另一方面也减轻了专利局的负担,同时,公众也能从早期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及时获得最新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