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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起征点明确——统一为季度销售额三十万元,未达起征点的不是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亮点二:完善“境内”交易判定,确立境内“消费”原则
针对销售方、购买方均不在境内,但实际的使用、消费者为境内单位、个人的,《征求意见稿》立法明确,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畴。针对销售方为境外的,强调最终的使用、消费行为,避免跨国母子或关联公司,通过关联公司购买(不在境外)交付境内公司使用规避原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发生。
这一点是不是和我们卖家关注的欧洲VAT、美国销售税原理类似?你在我的国家卖货了,就要在我国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范畴本次草案的表述更加严谨,“境内”交易判定更加完善,确立了境内“消费”原则。
亮点三:现行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限缩,今后企业间的无偿借款可能不会被认为视同销售缴增值税了
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了三种“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而在《征求意见稿》中,合并为“视同应税交易”,且仅列举三种具体情形与兜底条款。
亮点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 税。
增值税法对跨境出口及进口都考虑到了,体现了国家在法律层面对国际贸易的支持和重视!
亮点六:“计税期间”、“申报纳税期限”更严谨,新增“半年”计税期间
《征求意见稿》将“纳税期限”更改为“计税期间”,将“十五日”明确为“申报纳税期限”,使“计税期间”与“申报纳税期限”的法律意义更加明晰。
其次,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征求意见稿》取消了“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此举将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
亮点七: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税务+海关+银行+外汇管理等联动
“金三”工程的实施,网络数据挖掘技术的发展,立法层面的法律支持,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的建立,“三反”之一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卖家们是时候关注一下自己的财税合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