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今天热炒的应税所得4%核定征收,你能用吗?
这两天,有一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pdf文件在跨境电商圈的各个群内传播。很多跨境电商卖家对“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的条款非常感兴趣。可惜,很负责任的告诉各位,国税总局并未发布这项公告。这项公告可能是有人别有用心伪造出来的!
大家可以上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点击“税收政策”栏目,就能看到最近发布的所有税收政策,上边根本没有这个政策!
10月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关于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10-09]、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唯独没有发布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只发到2019年第35号,跨境电商圈传播的这份“第36号”也并没发布。倒是有一份财关税〔2019〕36号,但性质并不一样。
出口跨境电商卖家希望财税合规,希望解决无票采购潜在的税务问题,老板做跨境生意能安安心心,这是行业内深入人心的愿望。
如果真按这份传播的文档中提到,“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相信很多跨境电商老板都愿意接受。
一位顶级大卖的高级税务经理看到文档后,第一时间和Can哥做了沟通。
他认为,按照文档的政策操作的话,跨境电商行业将有可能发生巨变。很多大卖为了合规搭建的香港公司架构,在税务考虑上就可以去掉了。
当然,能不能落地还是有潜在障碍的,那就是外管局。跨境电商企业的资金从境外回来的, 能不能凭税局确认的财税数据收取外汇,还要看外管局的配套政策。
即便跨境电商企业有政策可以合规收取外汇,国内银行的结汇汇率也未必优于境外汇率,对于跨境电商大卖而言,境外结汇的汇差收益,有时一年就可以达到数千万人民币。所以,从公司资金管理的角度,对于大卖来说,香港公司架构这一层也是可能持续存在的。
而跨境屋财务课的老学员有更大胆的想法,不管政策是否发布,先了解一下这个综试区在哪,把公司地址迁过去再说!
跨境屋牛人众多,借这个“未发布”的政策,已经讨论出了一系列的财税组合打法!
再次强调,跨境电商卖家,目前千万不要根据这份伪造的公告做公司财税决策。
最后,诚挚呼吁大家,把这篇文章转发给更多跨境电商行业内的朋友。不要让大家以讹传讹,为一个子虚乌有的“36号文”做传播,误导更多的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