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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专用权”对申请过商标的朋友来说,可能是一个熟悉又陌生的概念。我们常常遇到美国商标审查员出具审查意见,要求对商标中的某个(或全部)词语声明放弃专用权。
关于这个话题的常见问题有:
问:专用权是商标的核心权利,放弃了专用权,商标还受保护吗?
答:虽然具体法律规定因地而异,概括来说商标整体仍然受保护。
问:如果放弃专用权就可以获得注册,那我可以通过主动声明放弃专用权,让我的商标避开和其他商标相似吗?
答:这是一个聪明的问题,虽然不排除个别案例之外,绝大多数时候的答案是:想得美。
问:如果放弃专用权就可以获得注册,那我能注册一些不让注册的名称吗?像“中国好卖家”啥的?
答:...我也想注册中国好代理呢!
01
列举了这些放弃专用权的问题,什么是放弃专用权,对于什么样的名字需要放弃专用权呢?可以从以下案例猜一猜:
可见,通常来说具有描述性的标志需要放弃专用权,而放弃专用权,意味着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相应的标志。
关于描述性标志,各个国家的规定相差不大。
中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专用权范围:
对于美国而言,描述性也主要指标志描述了商品或服务的成分,质量,功能,目的或用途等特征。除此之外,描述企业类型的名称、商品产地的地理名称、缩略语以及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通常也需要放弃专用权。
欧盟商标条例EUTMR 2017/1001删掉了关于“放弃专用权”的内容,目前只有少数欧盟国家国内商标法保留了“放弃专用权”的相关法条。因此通常欧盟商标的审查过程中不会要求申请人放弃特定标志的专用权。
02
商标资源是有限的,那么放弃专用权是不是一个注册“好”名字的捷径?是否可以通过声明放弃专用权来突破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规定呢?
我国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是不能的。“放弃专用权”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内部商标管理行为,对于市场中可能接触到商标的潜在消费者而言,商标仍然是作为整体呈现给公众,普通消费者无从得知一个商标是否有哪部分放弃了专用权。因此是否声明放弃专用权,通常不影响商标的相似比对。
美国亦采取“整体判断”的标准,即审查员会以商标的整体进行比对,是否放弃专用权并不会影响商标相似性的判断。
由于欧盟商标条例已经删掉了放弃专用权的内容,近期欧盟法院的判例再一次表明,放弃专用权实际上对相似评定没有影响。
03
对于FAQ第三个问题,放弃专用权也难以成为禁用标志规定的例外。需要明确,放弃专用权通常仅适用于“缺显”的标志,并非所有阻碍商标注册的因素都可以通过放弃专用权来解决。禁止使用的标志不能通过放弃专用权获得注册。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列举禁止使用的内容:
与此不同的是,对描述性标志的禁止注册是可以突破的——如果该标志获得了显著性。
也就是说,商标在经过权利人充分使用、获得显著性、具有识别产品来源的作用后,权利人可以重新申请该包含该缺陷标志的商标,并且不需要放弃专用权。比如麦当劳的英文中“McDonald”原本只是常见姓氏,显著性不足,然而经过权利人长期坚持不懈地使用和推广,如今这个姓氏已经取得了显著性,从而获得了专用权,使其他人难以在关联商品或服务上注册McDonald’s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虽然道阻且艰,但也不失为一条迂回取胜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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