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越南财政部颁布第62/2019/TT-BTC号公告补充、修正第38/2018/TT-BTC号公告,有关确认进出口货物的产地。第62/2019/TT-BTC号公告自2019年10月21日起生效。
第62/2019/TT-BTC号公告修正诸多产地问题,具体而言,有关原产地证明书上之税则号列(HS Code)与进口报关单上之税则号列不同,第15条第6项h目补充、修正如下:
1、如果原产地证明书上的税则号列(HS Code)与进口报关单上的税则号列不同,且在原产地证明文件上的货物描述与在进口报关单上的描述、实际货物不同,但海关机关有根据确认货物属进口报关单上所申报的税则号列,补充的进口报关单符合产地标准时,可接受货物产地认证文件。
2、如果原产地证明书上的税则号列(HS Code)与进口报关单上之税则号列不同,且在原产地证明文件上的货物描述与在进口报关单上的描述、实际货物不同,且海关机关有根据确认进口货物非为产地证明书上的货物时,则海关机关应拒绝货物产地证书上的货物,并依本公告第22条第2项的规定通知至海关电子资料处理系统上。
3、如果原产地证明书上的税则号列(HS Code)与进口报关单上的税则号列不同,原产地证明书上及进口报关单上、实际进口之货物描述相符时,如海关单位无根据可确认进口报关单上所载税则号列的货物符合第31/2018/ND-CP号议定所规定之产地标准之一,海关单位依照本公告第19及21条之规定进行确认手续。
另外,第62/2019/TT-BTC号公告亦补充拒绝接收原产地证明书之情况。具体为,补充、修正第22条第1项d目内容如下:
1、如果在办理进口手续时已持有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但办理海关申报人不提供原产地证明书号码、签发日期,或在办理进口手续时尚未持有原产地证明书,而申报人在进口报关单上亦未依据本公告第5条的规定申请延缓缴交,海关机关可依规定拒绝原产地证明书。
2、如果申报人申请延缓缴交原产地证明书(本公告第5条规定),但于过期后才补充申报及缴交(第7条规定),海关机关可依法拒绝原产地证明书。
据悉,此前,越南工业贸易部发布的“越南制造”(原产地)标准草案规定:
1、商品标签上必须标示产地,某一货品若纯粹为越南产地或完全在越南生产,将可标示“越南制造”。
2、若商品经在越南最后加工阶段制成,需满足符合有关商品代码(HS)转换规定以及境内新增价值比率达30%以上等条件,才能标示“越南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