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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税收政策企业座谈会会议现场
7月25日,商务部外贸司和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在深圳市税务局召开跨境电商税收政策企业座谈会,听取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对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意见建议。商务部、财政部、深圳商务局、税务局、深圳市跨境电商协会、东莞市跨境电商协会、厦门市跨境电商协会、广州市跨境电商协会、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棒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启盈国际保税物流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列席参与。
座谈会上,税务总局方面建议企业采用小额纳税人方式,定额交税。企业年营业额500万以内,在综合试验区内试行,并核定企业营业额,在核定成本基础上,采用一个征收比例进行征收营业税。
深圳跨境电商协会王馨会长表示:“跨境电商企业参考小规模核定纳税企业,金额500万,起步太低,不符合行业特性。1到2亿的企业营业额很多很普遍,这是需要完善考虑的。另外,企业的海外营销成本较高,但目前国内税局对海外营销成本这块不予认可,导致企业的大量成本无法涵盖在年底核算环节,造成境内的运营成本较低的表象,从而需要缴纳大量的所得税,这是在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制定中需要完善考虑的部分。”
通拓科技副总裁王亚丽女士表示,跨境电商已经形成了一种贸易方式的基础设施,属于新型贸易方式,与当下纯税务监控模式是不相符合的。相比于通拓这种成长的大型企业,此税收政策更加针对于小微型企业,这就需要积极推动税务核心理念改变。他们流到香港的税收,第一个没办法结算回到国内,第二个国内的营业额也非常的小。王总表示,如果政府出台的税收政策能扶持企业成长,通拓海外相关有2000万的税务想回归国内。
东莞启盈表示,他们作为一年做300个亿的通关服务平台,平台上有上百万家的小企业,如果按500万征收的话,海关和税务全部找到他们就会很难实行下去。
厦门跨境电商协会建议依照营业额的办法增收所得税,建议在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之间;具体的征收办法要契合当下实际情况,与系统结合,使之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棒谷科技建议界定征收企业类型,物流企业代申报不可以成为税收征收单位,这里要区分代理与电商主体的区别;500万金额太小需要放大;此外,不能强制讲跨境电商企业鉴定与必须走9610通关模式,而应从商业属性去鉴定企业性质是不是电商类企业。
此次座谈会上,深圳跨境电商协会方面总结表达了以下几点诉求:
1、500万年营业额的标准需重新核算;
2、全国税率要统一,不可地方结合自行调整;
3、海外成本核算简便化。建议采用香港核定成本方式,与国际接轨。
王馨会长提出
“跨境电商行业是属于互联网方式的国际贸易方式,建议参考香港税法,与香港核算收费接轨。在成本核算方面,例如国际物流、海外营销成本如何纳入国内成本核算等这些问题是不得不考虑的,以此推动海外核算方式纳入中国境内,将海外税收交回国内。”
相比于综合赋税较重的中国,香港是世界上税种最少、税率最低的国家 /地区之一 ,主要税种是利得税、物业税、个人薪俸税。另外,在香港没有增值税、营业税这些流转税。
国内企业税67.3%系相等于香港企业税22.9%。越来越多国内企业及国内企业家选择去到香港落地经营生意及居住,这也是一个值得国内思考的残酷现状。
此次座谈会的召开,体现了国家税务总局对跨境电商行业的重视与支持。为进一步落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出口“无票免征”政策,出台更加便利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支持跨境电商行业发展,商务部外贸司和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正联合征集行业意见和建议。
目前的税法是否满足了各企业需求?还有哪些切实亟待改进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