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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走私废物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2019年116号),敦促曾利用许可证走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但现已停止走私的违法犯罪人员自首,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公告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关于敦促走私废物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
一、116号公告首先定义“利用许可证走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指不具备相应环评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他人许可证走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相关持证企业与他人通谋,非法将本单位的许可证交由不具备相应环评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走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二、116号公告对自首主体、时间、对象和要求做出明确:实施上述走私行为的涉案单位或者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19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前向海关缉私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三、116号公告针对“利用许可证走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犯罪,专门规定了“可以减轻处罚”和“可以免除处罚”的具体情形:
以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可以减轻处罚”: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有效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的;
以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可以免除处罚”:犯罪较轻的。
四、116号公告特别规定,“除走私废物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外,对投案自首的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
五、116号公告还对在境外的涉案人员“视为自动投案”和涉案人员亲友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视为自首”的条件作出明确。
六、除前述第三条专门规定外,116号公告还强调了“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
七、116号公告敦促“涉案单位、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并对在公告期限内拒不主动报明情况,拒不投案自首,以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仍顶风继续走私废物进境的,明确表示“将依法从严惩处”。
八、116号公告还强调,窝藏、包庇、资助涉案人员,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116号公告“鼓励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动员、规劝涉案人员投案自首”。并重申对举报或者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以及依法保护举报人人身安全和严格保密个人信息等规定。另一方面,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116号公告专门针对特定走私犯罪行为敦促涉案单位和人员投案自首,一方面充分体现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说明“利用许可证走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犯罪在社会危害性上明显有别于其他性质更为恶劣的走私,另一方面,也是为依法惩治走私废物违法犯罪,更好地实现打击废物走私的办案效果,显示海关缉私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的打击重点将更加集中于其他性质更为恶劣的走私废物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