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的礼物“套筒工具”在美国市场上的(发明专利)防侵权预警506

针对部分驳回的商标申请,未答复或答复未被采纳时 | 新机制 | 旧机制 |
仅部分驳回的商品/服务会无效,剩余项目会获得注 | 整个商标会被驳回无效 |
优化商标驳回绝期后的救济措施:继续处理(Continued processing)
新的绝期后救济措施“继续处理”(Continued processing)将取代之前的“恢复措施”(Reinstatement measure)。旧系统下,商标驳回未答复而被官方视为“Withdrawn”的所有商标,包括单一新加坡商标申请、马德里指定新加坡商标申请以及马德里指定新加坡后期指定,商标局均会给予6个月的恢复期,此期限不可再延。商标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提交恢复请求,届时审查员会对商标整体进行重新审查,并在批准恢复请求后提供新的答复截止日期。
但是,这六个月的窗口期已严重影响第三方想要申请注册与申请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需求。因为他们无法确定已经被视为“Withdrawn”的商标是否还会提交恢复请求,以致不知该如何推进新商标申请。
新救济措施下,商标驳回绝期后,申请人有2个月的时间向商标局提交请求,要求对其已经被视为“Withdrawn”的商标或是部分驳回的商品/服务进行“继续处理”。注意,这里并不是之前“恢复措施”的6个月期限。“继续处理”请求必须同时附上相关文件及申请表格(CM13),说明无法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复而导致商标“Withdrawn”的具体原因。
在“继续处理”期间内,已被视为“Withdrawn”的商标申请或是部分驳回的商品/服务仍会被审查员引证,成为在后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障碍。这一新的救济措施仅适用于在新系统实施当天或之后被官方视为“Withdrawn”的商标申请。
而对于新系统实施之前已被官方视为“Withdrawn”的商标,申请人仍可继续采用之前的“恢复措施”,在绝期后6个月内提交恢复请求。恢复中的商标申请或部分驳回商品/服务将不会被引证成为在后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障碍。
新旧措施对比
新措施 | 旧措施 | |
名称 | 继续处理 Continued processing | 恢复措施 Reinstatement measure |
期限 | 绝期后2个月内 | 绝期后6个月内 |
处理期间是否会被引证成为在后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障碍 | 会被引证 | 不会被引证 |
参考链接:
https://www.ipos.gov.sg/news/updates/ViewDetails/circular-introducing-ipos-digital-hub-legislative-amendments-and-fee-upd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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