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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竞争委员会的结论是,Grab在2018年收购Uber的越南业务并没有违反该国的竞争法。
在越南竞争和客户保护局(VCA)发现此次收购违反越南法规后六个月,当地竞争委员会作出判决。
简单来说,该反垄断机构曾在2018年12月表示,此次收购是不合法的,两家公司未能就交易导致的经济集中向其通报。
根据越南竞争法,禁止在已确定的市场中创建拥有超过50%市场份额的新实体的合并。
VCA声称,在收购Uber越南业务后,Grab在河内和胡志明市的市场份额分别为44.1%和82.68%。然而,竞争委员会裁定,该交易并非收购Uber的股权,因为Grab收购Uber后并没有拥有投票权。
该委员会在其决定中表示:“该交易包括商业方面的考虑因素,不包括Uber的技术,银行账户,Uber员工的数据以及某些Uber的合同”。
“由于收购股份并不能控制Uber的股权,因此法律规定的构成经济集中的要素并不足够”。由于案件不构成集中,理事会决定确定相关市场和总体市场份额是没有必要的。
与此同时,Uber 越南的代表解释说,该公司没有经营乘车和运输服务。相反,它只向Uber BV提供营销和市场研究服务。
Grab还强调,它只是在运营该国连接司机和用户的几个技术平台之一,并且客户除了乘车应用程序之外还有其他交通方式。
对于整个地区的网约车公司来说,监管并非易事。Grab和Uber被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of Singapore)罚款总计950万美元。在菲律宾,即使交易获得批准,Grab业务也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若干条件限制。
最近的监管障碍包括:越南要求网约车安装灯箱和服务汽车牌照,马来西亚要求司机获得公共服务车辆牌照,菲律宾陆运特许经营和监管委员会(ntsb)对牌照申请的规定,以及印尼对网约车折扣的限制。
在越南,Grab还被当地出租车公司Vinasun起诉,最终被要求支付近20万美元的赔偿金。Grab已经对该决定提出上诉,最终的判决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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