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为规范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共包括六章24条,包括总则、存托凭证发行资金管理、存托凭证跨境转换资金管理、存托凭证存托资金管理、统计与监督管理、附则。
据了解,该《办法》所称的存托凭证,包括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下称“境外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下称“中国存托凭证”),以及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存托凭证(下称“境外存托凭证”)。
《办法》表示,鼓励存托凭证业务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对于境外发行人和境内企业发行以新增证券(含首发、增发、配股等)为基础的存托凭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登记。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在境内发行中国存托凭证所募集的资金可以人民币或外汇汇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
已办理登记的境外发行人,如需将募集资金汇出境外,应持业务登记凭证到开户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如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内使用,应符合现行直接投资、全口径跨境融资等管理规定。
《办法》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依法对存托凭证发行、交易等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