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产业互联网兴起的三大因素及主要应用模式
导读:日前,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电商平台二选一”其本质是为了争夺稀缺的优质商家资源,并试图挤压竞争对手平台的商业空间,最终迫使消费者转向商家生态更为丰富的电商平台。对于商家而言,其自主经营权利被剥夺,不能按企业自决拓展网络销售渠道。“二选一”的行为也降低了整个市场的自由竞争格局,客观上形成了“平台霸权”。
6.18电商节未至,电商之争却先行一步。
日前,有商家对媒体谈到,今年的6.18前夕,其再一次被迫站队,在两家电商平台中,相关电商平台要求品牌商只能在一方开店。该商家谈到,其所在的店铺在一家电商流量巨大,因此最终只能选择关闭了另一平台店铺。
上述商家坦言对此表示苦不堪言,因“关闭了一家店铺,另一家的销售也一落千丈”,无论是对于平台还是商家而言,平台之间的“二选一”并未给任何一方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今年的“二选一”似乎来得更为“严苛”。有电商行业人士坦言,为了实施更为精准彻底的“选择”,有的平台甚至专门打造了“竞争雷达”,对全网近似商品进行全盘“扫描”,覆盖商家数以十万计。
记者了解到,为避免被迫站队,有商家被迫启动“新品牌”,对商品的视频、图片和文字集体改头换面,以规避“雷达扫描”。
“这种方法只适用于以产品和价格而非品牌为辨识度的卖家。”上述电商行业人士坦言,由于无法更换品牌,相较中小卖家,知名品牌商承受了更大的压力。
“如今电商行业的确存在电商平台的类似几选一,那是一种极不合法亦不合理的商业安排。”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麻策律师针对“电商平台二选一”曾表示,“其本质是为了争夺稀缺的优质商家资源,并试图挤压竞争对手平台的商业空间,最终迫使消费者转向商家生态更为丰富的电商平台”。
麻策指出,对于商家而言,其自主经营权利被剥夺,不能按企业自决拓展网络销售渠道。“二选一”的行为也降低了整个市场的自由竞争格局,客观上形成了“平台霸权”。
不过可以看到的是,电商平台的公平竞争正在逐渐有法可依。
2019年1月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公开指出,某些电商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滥用市场优势力量,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的案例,此类行为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理念,需要通过裁判予以规范,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如是背景下,电商行业“多选一”的潜规则还能维持多久?(来源:证券日报 文/李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