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警告香港:注意一艘满载伊朗石油的油轮可能寻求停靠
今年2月底,印度税务部门和海关决定将2018/第88号新规即《2018年海运货物舱单和转运条例》的生效日期从2019年3月1日(船只抵港/离港日期)推迟三个月时间,延迟至2019年6月1日起生效。
船公司通知如下:
船公司关于延期执行的通知
根据新条例规定,进口货物运抵印度港口和出口货物运出印度港口的时限和要求都发生了变化。
针对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出口舱单、抵达清单的具体要求如下:
进口货物:
进口舱单将被称为抵达舱单(Arrival Manifest),航运公司需要在停靠印度港口前向印度海关提交所有进口,转运和船上集装箱的详细信息。
出口货物:
出口舱单将被称为离港舱单(Departure Manifest),船运公司将被要求在船只离港或启航前向印度海关提交所有出口集装箱的详细资料。
抵达清单要求:
船只在抵达印度前的最后一个停靠港启航前的72小时,需向船公司提交IGM相关信息、提单、首选CFS详细信息等,然后再致电印度港口。
出口舱单要求:
需要在离开印度装货港前至少48小时向船公司提交装运说明和装运单据。
如不按照新规提供信息,可能会发生无法卸柜或者产生罚金等严重后果。
根据新规定,船只在离开最后一个停靠港之前,需提前以电子方式提交进境货物舱单;在离开印度停靠港之前,提前以电子方式提交出境舱单。
进境货物舱单(AM)
强制性进境货物舱单规定,在船舶离开最后一个外国停靠港之前,必须向海关提交进境货物舱单。例如: 亚洲 / 印度次大陆 / 中东 (GLX) 西行航线,巴生港就是最后一个外国停靠港。
适用于所有在印度港口作为当地进口卸货或中转运卸货的集装箱。
进境货物舱单必须提供的信息:8位数的强制性海关编码 (HS CODE) 、ICE,GST、进口商的有效办公邮箱地址。
出境货物舱单(DM)
强制性出境货物舱单规定,船舶在印度装货港开航前,必须向海关提交出境货物舱单。
适用于所有在印度港口装载的集装箱。
因此,根据新规,执行之日起出口印度的货主需向货代提供如下信息:
一、进口商的 IE code;
Import & export Code (IEC) of importer;
二、进口商的 GSTN number;
GST Identification No (GSTIN) of importer;
三、进口商的有效办公邮箱地址。
Official email id of importer (to be used for correspondence by shipping lines and Customs)。
由于新规即将生效,请大家尽早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文件、进口商信息等,以免因准备不充分导致清关延误、罚金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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