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三大港口码头危险货物装卸有调整
无船承运人企业注意了!根据国务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无船承运人终于迎来以下重大利好:
1、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取消,将改为备案制,
2、无船承运业务今后将只进行备案业务办理,
3、取消无船承运人保证金或保证金保险制度!
4、交通部将于近期集中办理无船承运保证金退还工作
国务院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物流相关10项),下放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层级(其中物流相关1项)。其中涉及船运相关事项8项,涉及道路运输3项,涉及国际运输3项。
涉及国际运输3项政策截图
以下是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下发的关于涉及”国际运输“行政许可,备案事项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大家可以参考,因为相信其他地区很快也会下发类似通知。
通知指出:交通运输部交将于近期集中办理无船承运保证金退还工作,各无船承运业务企业及时关注交通运输部无船承运保证金退还工作的相关通知,办规定申报退还无船承运保证金。
通知主要内容:
一、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的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要求有关企业主动备案,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向全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
2、优化对国际班轮运输集装箱业务的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二、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许可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交通运输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的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要求有关企业向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向全社会公开企业信用记录,对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
2、交通运输部归集内地与港澳间航运船舶信息,并根据需要向海关总署提供,海关加强后续监督。
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三、无船承运业务审批
1.无船承运业务今后将只进行备案业务办理,取消保证金或保证金保险制度,
2.备案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和联系方式
3.无船承运企业还应按相关要求在中华航运网进行运价备案,相关备案操作和要求不变。
4.交通运输部将于近期集中办理无船承运保证金退还工作,各无船承运业务企业及时关注交通运输部无船承运保证金退还工作的相关通知,办规定申报退还无船承运保证金。
5.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请在交通运输部网站或广东省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中查询、下载。
附通知原文参考:
来源:交通部文件,运去哪等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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