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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use me!!! 最近有客户跟亚易炫耀,自己的商标刚刚打胜了一场维权之战。定睛一看,原来他是帮自己的美国商标申请了“不可争辩性”权利。这波未雨绸缪666!!!
美国“商标法”第15条条例表明,如果注册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连续5年在美国使用其注册商标,则在第6年一年内,注册商标持有人可以提交一份宣誓书或声明,让该注册商标所涵盖的商品或与之相关的服务专有权获得“不可争辩性”的权利。
目前该条例仅适用于在联邦主簿上注册的商标,不适用副簿注册商标(副簿注册商标有另外一个方式来声明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一旦该商标的使用权具有“不可争辩性”,注册人则拥有在贸易中使用其商标的独占权的确凿证据,并且任何第三方再也不能因缺乏显著性或商标冲突等理由要求撤销该商标注册。
该注册商标真实有效,合法存续,不可争辩
该商标已获准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不可争辩
商标所有权归属于商标所有人,不可争辩
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申请的产品或服务拥有商标专用权,不可争辩
任意主簿注册商标,只要已经连续使用5年以上就可提“不可争辩性”宣誓。实践中,“不可争辩性”宣誓通常在商标注册5年之后开始申请,通常与第5-6年使用声明一并提交。不需要额外提供材料,一般第5-6年使用证据资料通过审查就可以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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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所提交的宣誓书或声明符合相关要求通过审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就会及时更新相关记录表明确认收到宣誓书或声明,并及时向商标持有人发送确认通知。并且发布相关公示,告知公众该商标已提交宣誓书或声明,表明美国专利商标局已承认其商标具有“不可争辩性”权利。如仍对其商标所获得的“不可争辩性”权利具有异议,则需进行诉讼,提交法院做进一步处理。
商标仅具有描述性;
如hair申请26类假发相关产品;kitchen申请21类厨房用具等。
商标仅仅为一个姓氏;
STIGER,查词典含义,仅为姓氏。如果仅是标准字体申请则缺乏显著性。
商标是地理位置名称,因而是具有描述性的。
CANTONMADE申请9类。其中“CANTON”在词典中有“广州”的含义,刚好申请人也是广州一家公司,该商标仅仅描述了产品的来源。
1.商标为通用名称;
2.商标名称具有功能性的;
3.自愿放弃该商标(abandonment);
4. 该商标具有欺骗行为,或递交欺骗性资料;
5.该商标内容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
6.商标具有侮辱性质;
7.商标引起虚假联系;
8. 商标代表了葡萄酒或烈性酒的地理标志(必须满足一定要求);
9.商标代表任何国家的国旗或纹章;
10. 商标未经其遗孀同意,使用已故总统的称号或姓名。
总结
◇ 一方面,商标申请“不可争辩性”权利,会对外界起威慑作用。一般人不会轻易对这种商标提出异议或采取撤销行动。
◇一方面,注册五年以上商标获得“无可争辩性”权利所获得的保护只是在商标审查及上诉委员会过程获得保护,相当于外界不能随意提出异议或执行撤销程序。该保护到了联邦法院就不适用,第三方仍可以通过联邦法院进行起诉。实际上,真正决定商标所有权是否真正能够“无可争辩”的,不是美国专利商标局,而是联邦法院。一旦发生有关诉讼问题,最后都是交由法院裁定的。所以,对于大品牌来说,申请商标的“不可争辩性”权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以便在法律诉讼的过程中获得更加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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