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会议部署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促进综合保税区升级,打造高水平开放新平台。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完善综合保税区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有利于稳外贸稳外资、保持合理进出口规模、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有利于培育国内市场、激发内需潜力。
会议确定:一是便利企业内销。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允许区内加工制造企业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区内加工生产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内销时不再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是促进研发创新。除禁止进境的外,对区内企业用于研发的进口货物、物品免于许可。综合运用保税等政策,支持研发创新机构在区内发展。对区内新设研发、加工类企业,经评定符合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
三是推进物流便利化。企业生产经营中符合条件的物品入区、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可免于报关。对区内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可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允许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
四是培育新业态。允许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全球维修和再制造业务。支持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跨境服务贸易。逐步在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开展商品期货实物保税交割业务。
五是支持综合保税区率先推广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推动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