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资讯】中俄经贸关系翻开新篇章
摘要:我国(中国)判定外观专利是否相同或近似的标准是“一般消费者”+“整体观察,综合判断”;那么美国的判断方式又是怎样的呢?接下来以发生在美国的真实案例为例,解释如何判断美国外观专利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否构成侵权)。
介绍案例之前,请看下图:A是美国授权专利(原告专利),B是争议产品(被告产品)。A专利是要求保护一种指甲锉刀的外观设计,该指甲锉刀由矩形中空管组成,该中空管具有大致方形的横截面并且在其四个侧面中的三个侧面上具有抛光垫。B被告产品包括一个矩形的中空管,其横截面为方形,但在其四个侧面都有抛光垫的指甲锉刀。
请问:售卖争议产品B,是否会对授权专利A构成侵权?请思考30秒后自己心里有一个判断(侵权还是不侵权?)后才继续往下阅读......
.
.
.
.
.
.
.
.
.
.
在法院主持下,原告、被告双方博弈,法庭一致认为,被控侵权B的指甲锉刀的一般形状与专利锉刀A设计的形状相同,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被控锉刀在所有四个侧面上都有凸起的抛光垫,而获得专利的锉刀仅在三个侧面上具有抛光垫。而两个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锉刀C,其具有实心的矩形横截面,在所有侧面上具有略微凸起的锉刀;以及专利D,其具有三角形形状和中空横截面,并且其中凸起的抛光垫位于所有三个侧面上。
根据普通观察者标准,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熟悉现有技术C锉刀和D专利的普通观察者是否会被欺骗认为B锉刀与A专利锉刀相同。鉴于现有技术锉刀C与被控侵权锉刀B的相似性,可以得出结论:没有理性的事实发现者能够认为A通过优势证据表明普通观察者考虑到先前技术,会相信被控侵权的B设计与A专利设计相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虽然是通过使用普通观察者测试而不是通过应用新颖点测试,也没有运用非微不足道进步测试,但得出了与地区法院相同的结论,即在指甲锉刀技术中,没有抛光垫的第四侧与具有抛光垫的第四侧实质上不相同,故维持地区法院认为B锉刀不侵权的判决。
以上案例带领我们体验了一把美国外观专利侵权判定过程,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知道通过各种材料加以分析,最终判定被告产品不侵权的判决;但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不会千篇一律。同时考虑到万变不离其宗,所以我们理解并掌握以下美国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也能大致判定自己售卖的产品侵权风险如何,做到大概心中有数:
1普通观察者测试标准
如果在具有一般购买者通常注意力的普通观察者看来,被控侵权的产品外观设计与注册外观专利是如此的相似,足以使其以为购买的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则侵权成立;
2新颖点测试标准
为了认定侵权,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也必须使用要求保护的设计的新颖点。也就是说,即使法院通过普通观察者比较两个物品以发现侵权,但是必须将它们的相似性归因于将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技术区分开的新颖点。
3非微不足道进步标准
非微不足道进步标准在案情介绍中已经提及,是联邦上诉法院在Egyptian Goddess 案2007年合议庭多数意见中提出的新标准,即对于各个已知设计元素的组合构成一个新颖点的情形,“组合必须是对现有技术的非微不足道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