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师兄:能防止99%跟卖的品牌备案到底怎么申请?
摘要
现在,有越来越多第三方卖家入驻亚马逊平台。那么如果第三方卖家产品质量出问题,导致消费者受伤时,产品责任究竟谁来负,平台还是第三方卖家?
2017年终购物季期间,宾夕法尼亚中部的联邦地区法院,对Oberdorf与亚马逊一案作出了重要的判定——即第三方卖家产品所造成的伤害,亚马逊不承担责任。
法官MatthewW. Brann的即决判决判定亚马逊偏向亚马逊。此案中,一位女性消费者声称因亚马逊平台上第三方卖家销售的产品而受伤。
据了解,原告Oberdorf一家通过亚马逊,从第三方卖家那里购买可伸缩狗链。据法院表示,狗链出现故障并造成Oberdorf太太眼睛受伤严重,给Oberdorf先生带来家庭关系利益损失。
原告在无法与第三方卖家及狗链制造商联系后,向亚马逊提起诉讼,并提出严格责任、疏忽、违反承诺、虚假描述和家庭关系利益损失索赔。之后亚马逊要求即决判决,法院批准了,并在判决中支持亚马逊对原告的所有陈词。
法院从严格责任索赔开始分析。严格责任索赔是否成立主要取决于亚马逊是否满足《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中的“卖家”。(注意,美国没有统一的方案来处理产品责任问题,而有些州通过了产品责任相关法规,宾夕法尼亚州和其他州则全部或部分地通过了《第二次侵权法重述》,于是此案根据该规定来处理。)法院解释说,由于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还没有裁定亚马逊平台等提供电商销售服务的平台是否满足第402A条中的“卖家”要求,法院就以Musse与VilsmeierAuction一案为先例来指导判决。
Musse与VilsmeierAuction拍卖公司一案中,宾夕法尼亚最高法院认为,根据第402A条款,供应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产品的人要负责产品安全问题,因为拍卖公司(1)没有介入待售产品的选择;(2)没办法一一检查拍卖产品的质量问题;(3)对拍卖产品的制造没有直接影响。
因此,法院认为亚马逊更像是一个“第三方拍卖者”,而不是“产品卖家”。法院解释说,亚马逊平台更像是第三方卖家销售产品的渠道,因为是第三方卖家选择要出售的产品,而不是亚马逊。
法院进一步解释说,鉴于产品数量庞大(超过一百万种产品),亚马逊没办法一一检查产品质量,而且“亚马逊没有介入卖家选品,它也不能直接影响第三方卖家所售产品的制造”。法院将亚马逊平台与“报纸分类广告”部分进行比较,称它只是让潜在的消费者与卖家联系的一个高效、简单联系的方式。
法院认为,就第402A条款而言,亚马逊并不是“卖家”。法院表示“从原告的文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他们事实上认为亚马逊在帮第三方卖家发布并推广产品,因为有责任。”最终法院决定驳回原告严格责任索赔。
之后法院又驳回原告对虚假描述和违反承诺的索赔,由于没有提供亚马逊的保证或相关承诺,疏忽索赔也被驳回了,因为《通信规范法》第230部分规定,交互式计算机服务提供商不应被“视为其他信息内容提供者的出版商或发言人”。此外,由于家庭关系利益损害索赔是其他索赔的衍生物,于是也被驳回了。
Oberdorf与亚马逊一案的决定对规定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的第三方卖家产品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但正如之前法院说的,各州法律各不相同。此案未来可能还会进行三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