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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卖家自己注册的国外商标被他人抢注了中国商标,由于对方利用中国商标在国内海关备案,导致自己的货物在出口时受阻。
这种情况并非个案,商标受地域性限制,很多海外卖家通常只会布局销售地的知识产权保护而忽略了生产地,一旦生产地的知识保护权落入他人之手,那么生产权及进出口权就会受到限制。
因此,将已具备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货物在海关进行备案,是保护出口权的重要方式,近些年来,由于缺乏备案出口受阻的例子比比皆是。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在海关总署进行登记,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卖家们在生产销售中,一定要重视生产地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就是中国商标专利及版权的相关保护。同时及时在海关进行备案,第一时间保护好进出口权。
其中权利人身份证明的PDF文件是必备材料。
(公司提供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
不同类型材料如下:
A、商标类
1) 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注册证明;
2) 商标转让证明;
3) 商标变更证明;
4) 商标续展证明;
5) 商标标识图案。
B、著作权类
著作权登记证明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在境外登记的,附中文译本)。
C、发明专利类
1) 发明专利证书;
2) 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申请日距备案申请日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提供)。
D、实用新型专利类
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 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申请日距备案申请日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提供);
3) 专利检索报告(专利申请日或者专利优先权日小于 2009年10月1日的(不包括本日),应当提供);
4) 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申请日或者专利优先权日为 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含本日应当提供)提供)。
E、外观设计专利类:
1)外观专利证书;
2) 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申请日距备案申请日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提供);
3) 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申请日或者专利优先权日为 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含本日应当提供)提供,在 2009 年10月1日之前的不用提供);
4) 外观专利公告附图复印件。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资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在海关总署核准备案后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超过10年的,备案有效期最长为10年。
总结提醒
近年来由于疫情影响,物流问题成了很多卖家的头疼问题,港口堵塞,飞机停运导致入库时效延误的事情时有发生。要是货物半路还因为海关备案问题无法走出国门,那更是心塞!
及时将知识产权进行海关备案,可以较低成本保护产品的进出口权,防止他人进行恶意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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