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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0日,新西兰在其官方公报发布2021/204《2021年无烟环境及受管制产品法规》,取代《2017年无烟环境法规》并于发布次日生效,新西兰卫生部负责该法规的监管和实施。该法规中新增的第5、6部分及附表5中规定了电子烟产品包装、禁止特征、信息展示、通告及产品安全性的具体要求。
产品范围
a.抽吸设备;
b.抽吸设备部件;
c.电子烟液;
d.含有大于等于2种a、b或c的组合的套装;
e.无烟烟草制品。
时间节点
a.自2021年8月11日起,位于新西兰境内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可通过新西兰卫生部的健康咨询和监管平台(HARP)对其计划或已进入新西兰市场的电子烟及无烟烟草产品进行通告
b.已进入新西兰市场的产品,须于2022年2月11日前完成通告。
产品要求
产品通过通告的前提是其必须符合法规中相关安全性要求(本部分内容在将下期着重介绍)。
通告内容
A.抽吸设备&部件:
a.产品品牌;
b.变体(名称、口味);
c.通用产品代码(UPC);
d.部件(如烟弹及雾化芯)及数量。
B.套装:
a.产品品牌;
b.变体(名称、口味);
c.通用产品代码(UPC);
d.部件(如抽吸设备、备用雾化芯及烟液补充装)及数量;
注:套装中所有的部件均需单独通告,套装本身无需缴通告费。
C.电子烟液:
a.产品品牌;
b.变体(名称、口味);
c.通用产品代码(UPC);
d.丙二醇/丙三醇(PG/VG)比;
e.尼古丁强度;
f.容器容量;
g.成分信息(CAS号、成分名称及含量)。
通告规则
a.抽吸设备与其备件可以体现在同一个通告中;
b.不同容器尺寸或不同尼古丁浓度的同一品牌或系列产品可以体现在同一个通告中;
c.产品的制造商及其每个进口商都必须以自己的身份为该产品提交通告;
e.通告有效期为12个月,到期须重新提交通告。在通告有效期内,产品如发生重大改变,也须重新提交通告。
年度报告及通告费
a.制造商和进口商(包括电子烟专卖零售商)必须保存销售记录,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抽吸设备监管机构提交上一个日历年的年度报告和报表;
b.50新西兰元(NZD)/通告/年,不含增值税。
补充说明
a.本文中提及的“抽吸设备”也指“电子烟设备”,与欧盟TPD中 “e-cigarette” 的英文表述方式不同,新西兰法规中使用英文“Vaping Product”-“抽吸产品”指代“电子烟产品”;
b.HARP: Health Advisory and Regulatory Platform 健康咨询和监管平台;
c.文中提及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均指新西兰境内的法人实体,境外制造商无权做通告,可提交通告材料给进口商或指定新西兰境内法定代表进行通告。
随着新西兰电子烟管控法规条款的逐步实施,有意新西兰市场的电子烟制造商应切实履行电子烟产品通告义务,及早了解该国管控要求并及时准备通告需要的文件材料供供应链中相关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