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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贸易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如常见的贸易纠纷、诈骗、违约等等。特别是今年受到全球疫情、国际冲突、通货膨胀、贸易摩擦等因素的影响,国际贸易风险的发生频率也在不断增加。
面对这种情况,国内企业应该怎样识别风险呢?这些出口常见的风险,和合同签订中会遇到的风险外贸人最好要提早警觉。
01 出口业务中的常见风险
一、出货规格、日期与合同不符
出口方未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交货。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1. 生产厂误工,造成晚交货;
2. 用类似规格的产品代替合同规定的产品;
3. 成交价格低,以次充好。
二、单证质量差造成收汇风险
虽然规定了以信用证方式结汇,并且按时保质出货,但出货之后,交议付行的单据没有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使信用证推动了应有的保护作用。
这种情况下,即便买方同意付款,也会需要支付高昂的国际通讯费用和不符点扣款,且收汇时间也会大大推迟。尤其对数额较小的合同,最后算下来甚至会出现亏损的情况。
三、信用证规定的陷阱条款
某些信用证规定,客检合格证是议付的主要单据之一。
买方会抓住卖方急于出货的心理,故意挑剔,同时提出种种付款的可能,诱使企业出货。一旦放货,买方极可能故意验货不符,拖延付款,钱、货两空的局面也有可能发生。
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在国外到期。但这类条款议付行及受益人都无法保证做到,必须认真审证。一旦出现陷阱条款,应及时通知修改,不要为了省事给日后埋下隐患。
四、没有完整的业务管理制度
如果企业没有完整的业务管理办法,一旦出现官司,会造成有理打不赢的局面,尤其对那些只注重电话联系的企业。
特别是由于每年企业的客源在扩大,为了企业在贸易中有的放矢,必然要对每一个客户建立业务档案,包括资信度、贸易量等等,逐年进行筛选,降低业务风险。
五、与代理制相悖操作造成的风险
对出口业务来讲,代理制的真正做法是代理方不向委托方垫付资金,盈亏由委托方承担,代理方仅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
而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不是这样。原因一个是自身客户少,收汇能力差,又要力争完成指标;还有就是想多盈利,嫌代理费少。
六、使用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等
延期付款方式是一种远期商业付款方式,出口方接受了这种方式,就等于给进口商融资优惠。
虽然开证人自愿支付延期的利息,表面上仅需出口商垫款、放款,实质上是客户等待货物到港后查验到货的数量。如市场变化销路不畅,进口商可申请银行拒付。
有些公司放货给国外做生意的同学、朋友。以为是关系客户,不存在收不了汇的问题。一旦出现市场销售不畅,或客户问题,不但钱收不回,货也可能收不回。
02 合同签订时如何规避风险
合同是业务纠纷的依据,所以在合同的谈判和签订上一定不能大意。
在谈判和签订阶段,首先是要确定用户的诚信,加强资信调查是确定交易伙伴的重要方法。
对于合同,主要防范文本的风险:
一、谈判前参照完善的格式样本谈判,避免遗漏有关条款。
二、尽量提供自己的合同文本,自己掌握主动权。
三、对方提供的合同,防止看不见的“影子条款”。对方提供的合同,带回公司考虑后再签,不要匆忙签字。
四、在磋商过程中,E-MAIL、传真或口头等方式,约定以签订正式合同确认书为准,使合同具有确定性、公开性、告诫性,避免电子证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传真)的证据缺陷。
五、业务条款的风险防范(以支付条款为例)
如果是汇付方式,尽量在合同条款中要求进口商提供银行保函。
如果采取托收方式,事先要注意有的拉美国家对D/P方式,常常按照D/A方式处理的做法;更要注意设法在进口商付款前确保货物的所有权,防止钱货两空;在办理托收时不要在 托收 委托单上指定代收行。
如果是L/C方式,要注意规定对方开证时间、开证银行,并要求进口商退货时须3套正本提单全退回方可。
六、重视法律条款。
1. 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条款第一不要遗漏,第二要全面,第三幅度可以高,但不要太高,因为太高导致条款无效,等于让裁判庭自己决定。
2. 商检条款:商检是买卖双方结算、计算关税、判断是非办理索赔的依据。合同应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凭封单检验还是凭现状检验,以及对标的物质量和数量提出异议和答复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以免进口商拖延不决。
3. 不可抗力条款:最好在国际合同中尽量列举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证明条件、通知期限,这可以避免进口商找借口不付款。
4. 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由于国外执行难等许多原因,最好约定仲裁条款。条款表述要规范,不能模棱两可造成麻烦。
5. 法律适用条款:应尽量争取适用中国法解决争议。
6. 合同文字及其效力条款。
七、防止侵犯外国专利权。
因为目前我国出现较多此类纠纷,要注意避免侵权带来的收汇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八、可以规定“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在不影响正常贸易情况下,约定在进口方尚未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货物仍由出口商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