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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什么是符合性认证?
国际贸易中的符合性认证是指:由指定或认可的检验认证公司,在贸易商的配合下,针对出口到特定国家的货物,依据目的国(地)官方认可的标准,通过测试(如果需要)、文件审核、装船前验货等步骤,开展的认证活动。只有获得合格的认证证书,进口商才能够在目的国(地)海关清关,取得货物。
1.2 有哪些国家要求符合性认证?
目前认可开展符合性认证的主要国家有:阿尔及利亚、博茨瓦纳、厄瓜多尔、埃及、加纳,几内亚,,科特迪瓦、伊朗、伊拉克(含库尔德地区) 、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等等。具体参见如下链接:(英文)
1.3 认证流程是什么?
通常依次经过几个步骤:确认产品属于认证范围和适用标准、出口商提交既有检测报告、支付认证费、开展文件审核、测试或者控制测试(如果需要)、装船前验货、目的地验货(如果有)、出具证书,等等。具体参见附件《符合性认证通用流程》
1.4 认证费用是多少?
通常,依据进口国的要求,按规定计算费用,费用计算方法可以在以下链接中获得。机构销售人员将会依据出口商提交的形式发票、以及装柜情况等文件,逐单计算并书面(含电子邮件)通知费用、账号等信息。部分收费标准参见以下链接进入相关国家查看
1.5 如果要申请认证,提交什么文件?
通常,可以先提交出货的形式发票(要求参见2.1.1 形式发票基本要求)、证明产品质量的测试报告(要求参见2.1.2 测试报告基本要求)、和申请表(请向机构联系人索取)
2. 认证注意事项和技术说明
2.1 文件审核环节
2.1.1 形式发票基本要求
形式发票要求含有以下内容:(参考附件3.2)
u 文件的名称可以是Proforma Invoice, Invoice, Commercial Invoice, Contract, Sales Contract或者类似文件。
u 文件号码(比如:形式发票号码)、文件日期、要求签字或者盖章
u 进口商英文名称和地址(必须是认证目的地国家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出口商英文名称和地址
u 货物进入的港口(认证目的地国家的港口) 、每项货物的数量、金额、以及FOB总金额
u 每项货物的描述,包括客户品牌(或者名义生产商名称)、客户型号(或者可以代表产品的唯一表述、不接受通用品名)、规格(如果必要)等
2.1.2 测试报告基本要求
以下几个条件是报告必备的,但审核要求不仅限于此。重要声明:所有以下内容只是建议和解释,不代表BV审核文件的接受标准。我们会针对所递交的文件,依据相关要求,逐一审核,并通知审核结果。
A. 标准:报告依据的标准必须是目的国的标准,或者等同的国际标准(如:ISO,IEC,EN可以参考),要充分按照目的国的差异进行测试.
B. 资质:由经ISO17025(或等同标准)审核的第三方实验室,实验室由ILAC-MAC互认成员机构(在中国通常是 CNAS 认可的)签发认可证书,认可范围覆盖相关标准(或等同、类似标准),且认可范围没有限制/排除关键项目。
C. 生产商实验室报告:工厂或者生产商实验室出具的测试报告可以参考,但是某些食品相关、电器相关,建材相关等产品部分指标不接受生产商测试报告,出口商可以向机构申请备案工厂实验室,以便提高测试报告的效力,增加报告可信度。具体可参见2.1.4《实验室备案申请说明》。
D. 细节:报告真实(由实验室根据对真实产品进行测试的结果整理的报告,未做任何非授权修改,不是杜撰的等等,任何虚假报告将会导致审核不合格并要收取费用)、合格(无任何不符点,有合格总结等)、充分(完全列出所有标准的条款,符合目的国的所有差异要求,有充分详 尽的图文说明等)、有效(实验室相关人员的签章,时效未超过机构要求的年限等)。
E. 一致性:报告的产品型号必须和出货型号完全一致,产品零部件、工艺、外观、包装、说明书等与符合标准相关的细节也完全一致。
F. 单批次报告:部分产品要求测试报告必须是针对出货批次。(例如:食品) 对批次测试报告有额外要求如下:
u 测试报告上必须备注出货批次形式发票的号码(或者机构编号,或者其他唯一识别号码,该号码必须相应标示在形式发票上)。
u 测试报告上产品的品牌(或者生产商)、和型号(或者类似的产品类型识别名称,比如特殊的商品名称)、和批次(或者生产日期), 必须和这次出货发票上的相应表述一致。
u (建议)测试报告要有照片能清晰显示样品的品牌(或者生产商)、和型号、和批次(或者生产日期)
2.1.3 单批次控制测试说明
如果按要求开展批次测试,应注意以下要点:
G. 控制测试的结果仅对当批货物有效。
H. 控制测试费用需在测试前支付。
I. 测试结果将代表总体批次。如果抽样测试结果不合格,机构将对整批货物出具不合格报告。
J. 建议出口商等待控制测试结果合格后,同机构技术审核人员确认可否出货。不论结果如何,出口商自行承担控制测试风险。
K. 如果要申请控制测试,请向机构服务人员索要《控制测试申请表》,针对不同产品控制测试申请表将有所不同。请向必维联系人确定预计测试周期、费用、送样(实验室)地址等等。
L. 控制测试抽样方法:由机构技术审核人员根据要求抽样。样品由工厂或出口商寄送至实验室。样品寄出后请速回邮件告诉寄样人、快递名称和快递单号。以便及时跟进。
2.1.4 实验室备案申请说明
如果要申请实验室备案要求提供以下资料,机构可能收取费用,开展实验室审核。
M. 提交备案实验室申请表,在申请表中详尽列明设备明细、照片、可以开展测试的标准等等,所有申请表中的项目必须完整填写。
N. 必须提供申请表提及的文件附件,比如:ISO17025认可证书(如果有),或者工厂的ISO9000、ISO 16949、ISO 22000证书等等。
O. 提供根据这些标准出具的测试报告的模版或者样本。
P. 申请人必须承诺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有效;如果不实,机构可中止审核,出具不合格报告。任何虚假报告将会导致审核不合格并要收取费用
2.1.5 产品等同声明(参考附件3.3、3.4)
如果您出货的(Proforma Invoice上的)产品型号和(或)品牌不同于证书或测试报告上的(在确认产品本身完全一样,只是出于商业原因采用了不同型号&/品牌的情况下), 可以填写产品等同声明,即:PID。PID必须由技术负责人填写、签字并盖章。注意事项如下:
Q. 请向机构联系人索取《Product Identification Declaration》表格
R. 务必按表格要求完整填写,并签字盖章、附上产品外观和铭牌(标签)照片。
S. 我们将会通过现场查验零部件或其他方式来确认产品的一致。
2.2 装船前验货环节
2.2.1 验货注意事项
u 联系方式:请联系当地验货中心安排验货,务必告诉验货中心正确的机构服务编号。联系方式参见附件。
u 验货时间说明:通常须提前三个工作日预约验货。一旦机构当地验货办公室已经和您约定时间,请务必守约,并按要求备好货物、完成最终包装(包括标记和唛头),节假日不安排验货。如有任何变动或不确定,请务必于原定验货日前一工作日的下午2:00前正式通知机构当地验货中心更改检验安排,否则,需收取重验费。例如:原定2009年3月23日(星期一)验货,而后您打算推迟到3月24日(星期二),那么您必须在3月20日(星期五)下午2点前正式通知机构当地验货中心变更安排。
u 抽样说明:所有货物必须100%备齐,由检验员按照抽样方案,随机抽样检查。
u 验货准备说明:现场要有出口商代表引导、协调和辅助。允许检验员开展正常的记录、拍照等检验活动。有充裕的时间,可以开展验货。货物整齐有序。检验员可以很容易检索到货物,并可以要求出口商代表打开包装,进行详细检验。(如果要求集装),集装箱空箱应提前到场,装柜时间应尽量紧凑。(如果申请时尚未提交装箱单)出口商代表应备有装箱单,现场交给检验员,以便核实产品和装箱细节。
2.2.2 大货基本要求
以下只是基本要求,对标准方面的要求应参照相应标准。
u 大货参数等要与测试报告一致。
u 要在产品上标有原产地(部分国家不接受原产地缩写),如果产品太小,无法标示,可以标识在销售包装上。如有不明,请同机构提前确认。
u 产品和包装上要有相应的品名、品牌和型号等信息,这些信息要与出货的Porforma Invoice(或者Invoice)一致。
u 对标识的语言要求应参照标准,以及目的国官方要求。通常要求标示目的国官方语言),如有不明,请同机构提前确认。
u 不能侵犯知识产权,例如:仿冒著名品牌、商标、外观设计等等
u 不能有误导原产地的标签,比如Designed in Japan, Model of Korea等等。
u 标志应清晰、易读且耐久
2.3 出证环节说明
2.3.1 出证注意事项
u 联系方法说明:出证联系人参见附件,建议您以邮件方式提交最终文件(参见2.3.2 最终文件要求),及时向机构提出出证要求,在邮件标题上写明机构服务编号。
u 验货时效说明:如果最终文件和申请时提供的文件没有任何变化,或者无法提供相关文件,也请明确告知,否则可能造成出证延误。如果验货后90天内,没有要求出证的,验货结果将自动失效。如90天后还要认证,需重新付费申请验货。
u 出证依据说明:机构将根据您所提供的最终文件和其他信息出具证书, 即:所有证书信息将根据你所提供的资料、验货结果、以及目的国官方要求录入。为提高效率,通常不确认草稿。
u 快递说明:证书和发票将一并寄给贵司。请及时告知快递收件地址,如果没有特殊说明,我们将寄到您以前留下的联系地址,境内地址免快递费。我们可以应要求直接寄往境外地址,但必须采用到付方式(或者由申请人预先垫付快递费用)寄出。
u 认证费发票说明:根据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我司采用增值税。 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我们将根据您的确认开具发票。如果以外币付款,我们只开具形式发票。
2.3.2 最终文件要求
通常要求提供的最终文件有:最终发票、装箱单、部分目的国要求提供首程提单扫描件(或传真件)、部分目的国要求提供《装载情况声明》,请向机构联系人询问索要。
T. 对最终发票要求如下:
u 发票上必须有进出口商的名称和详细地址及电话。须签字或盖章;
u 发票必须标明FOB总价,并分别列明每一行货物的FOB价。(允许有运费、保费等其他 项目)。
u 列明产品品牌、型号,并尽量列明详细货描、货物规格。每个货号的HS编(至少前6位,该要求不限形式,可在单独邮件中列出或附注在发票上,)
u 如果发票的Item/货物超过5个,请同时提供该发票的Excel/word文档,这样可以加快出证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