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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进行商标注册,这种注册可使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一次申请、履行一次手续、交付一次费用即可在参加该协定的多个成员国内获得商标注册,这无疑大大节省了注册的时间、费用。我国自1989年加入《马德里协定》后,凡需要到马德里联盟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我国商标所有人均可以按照《协定》和《议定书》进行国际注册。
1.申请人资格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首先在我国取得商标注册或获得商标初步审定,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②在我国有住所;③拥有我国国籍。
2.申请程序
我国商标所有人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国际注册:①直接制,即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国际注册续展、转让、变更或其他有关事宜的,可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直接办理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书,若填写时翻译确有困难的,商标局可以安排翻译;②代理制,即申请人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代理组织代理申请。
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申请,都必须通过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具体程序如下:①申请人应按国际局提供的表格填写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委托代理的还应写明委托人名称、地址)、在我国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的申请日期和编号、注册或初审日期和编号,并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申请商标使用的商品、指定保护的国家、要求保护的期限等。其中指定保护的国家可以是马德里联盟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但不能包括中国。②申请人将申请文件直接递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同时按规定向商标局交纳基本注册费、附加注册费、补充注册费及其他规定的费用等。商标局收到申请书和费用后,经审查认为手续齐备,自申请之日起30天内将申请书转交给国际局;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文件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应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补正期间保留申请日期。③国际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即将该商标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并刊登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发给申请人商标国际注册证,同时通知指定保护国家在1年内对该商标进行审定,若申请保护的商标在提出申请之日起1年内被指定保护的国家驳回,国际局将驳回声明交给我国商标局,商标局在收到该声明之日起20天内将该声明转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申请人可以根据该驳回国的国家法,委托代理组织进行申诉;若在1年内保护申请未被驳回,则商标为自动得到保护。④国际局将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的商标刊登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从该公告出版次月1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可对延伸至我国要求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