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怎么使用TikTok广告实现品牌出海?
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测试标准要求。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26日发布新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2006/66/EC,该指令将取代原电池指令91/157/EEC和98/101/EC。该指令将于2008年9月26日执行限制。指令适用范围包括电池组、便携式电池、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等。
新指令的主要内容:
1、电池及电池组的定义;
2、修改了电池中汞和镉的使用限量;
3、电池的标签要求,对消费者的选购和回收提供帮助;
4、修改了铅、汞和镉含量的标签要求;
5、确定了废弃便携电池的回收率目标;
6、禁止对工业用和汽车用废弃电池进行掩埋或焚化;
7、增加“生产商责任”的规定;
8、电池必须可以从产品上移除(由于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完整性原因必须一直连接电池的除外);
9、从2009年9月26日起,便携和汽车电池应在标签上注明容量。欧盟委员会正在制定有关容量标签体系的规定;
10、生产商(包括销售带电池和蓄电池的产品的生产商)需要在每个成员国家进行注册。
2006/66/EC对电池、电池组和便携式电池的定义:
1、电池(battery)是指任何由一个或多个初级电池(primarybatterycells,
不可再充电)组成的将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装置;蓄电池(accumulator)是指由一个或多个次级电池(secondarybatterycells,可再充电)组成的将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装置。
2、电池组(batterypack)是指由多个电池或蓄电池互相连接和/或压缩于外
壳中形成的完整单元,并且此单元在最终使用时无需分离或打开。
3、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portablebatteryoraccumulator)是指同时符合
如下三个条件的任何电池(battery)、钮扣电池(buttoncell)、电池组(batterypack)和蓄电池(accumulator):1,被封装的;2,可以用手携带的;3,既不是工业电池或蓄电池,也不是汽车电池或蓄电池。
2006/66/EC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1.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超过0.0005%(重量比,即5ppm)的电池或蓄电池(豁免产品:钮扣电池的汞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2%);
2.禁止生产和销售镉含量超过重量0.002%的便携电池或蓄电(豁免产品:无线电动工具、医疗设备、紧急照明设备、紧急和报警系统)。
2006/66/EC对电池标签的要求:
1、所有电池、蓄电池和钮扣电池应带有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
2、如果电池中汞(Hg)含量超过0.0005%(5ppm),或者镉(Cd)含量超过0.002%(20ppm),或者铅(Pb)含量超过0.004%(40ppm),则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下应附加超过限量的那种金属的化学符号,并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的四分之一。
3、如果电池或蓄电池含有超过一种以上的上述金属,则需要分别附加相应的化学符号。例如,一种电池含有超过0.004%的铅(Pb)和超过0.0005%的汞(Hg),则应该附加Pb和Hg两种符号。
4、符号应覆盖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最大一侧面积的3%,但不得大于5cmx5cm;
5、如果电池为圆柱型,则符号应覆盖电池或蓄电池表面面积的1.5%,并且不大于5cmx5cm;
6、如果因面积所限,符号的尺寸可能小于0.5cmx0.5cm,则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本身无需标注,但包装上应印刷面积不小于1cmx1cm的相关符号;
7、符号应清晰可见、无法擦除。
备注:
1、汞和镉的标注限值与法规的含量限值相同。因此Hg符号实际上只适用于钮扣电池,Cd符号只适用于受到豁免的电池和蓄电池,而汞和/或镉含量超过限值的其它类型的电池和蓄电池是禁止生产和销售的。
2、2008年9月26日前投放市场的电池可以继续销售,没有时间限制。该日期后在市场上销售的电池应符合新指令的要求。
3、根据新的镉限值,镍-镉电池不能再使用(豁免产品除外),所以只能用镍氢(NiMH)电池或锂离子(Li-ion)电池作为替代。
4、消费者还应被告知这些物质的潜在影响,正确的处置方法,回收和循环利用计划详细内容,以及符号的含意。
原电池指令要求:
原电池指令为91/157/EEC及补充指令98/101/EC、2002/525/EC。其核心内容为:
①2001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汞含量超过0.0005%(5ppm)的电池和蓄电池,包括与用电器具配套的电池和蓄电池;钮扣电池中汞含量可豁免至2%(20000ppm);
②重金属含量超过一定水平(Hg>25mg/cell、Cd>0.025%、Pb>0.4%)(w%)的电池或蓄电池应标注特别符号以表明需要单独回收;
③欧盟第93/86/EEC指令要求电池和蓄电池应在电池标签上标注重金属含量、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标志;
④欧盟第2002/525/EC号指令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得出售用于电动汽车的含金属镉的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