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显然,超市或小商店老板的行为符合上述第三款的规定。如果自己的行为确实构成侵权,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以上为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对此规定的相应的免责条款。看来,超市或小商店老板想要进行合法来源抗辩来免责,一是需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施以一般注意力自己未能发现销售的为侵权产品,二是能提供出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比如进货渠道,进货方式,合同发票,且提供的证据与产品一一对应。若做不到以上两点,就需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由此提醒各超市或小商店经营者,一定要规范进货渠道,必要时查看商家品牌授权资质,及时索要票据,并进行留存保管,以便遇到侵权纠纷时,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来源抗辩权,尽可能的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