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G市监管部门接到多宗反映“监控摄像头”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的投诉,投诉人称在各大电商平台购买的多款“监控摄像头”属于CCC目录中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0805类)但均未经认证,要求对生产者、销售者分别进行查处并组织调解和奖励。
怎么确认这些“监控摄像头”是否需要CCC认证?有哪些关键点?请看:
原标题:以多宗“监控摄像头未经认证”的投诉查处为例,浅谈认证执法的几个关键环节
作者:东莞市市场监管局 孔迪
第一类“传统摄像头”仅具有音视频信号采集功能,本身无储存介质,必须用信号线连接到监控录像机或电脑才能录制、储存和播放音视频;第二类“多功能摄像头”本身已具有储存介质(可插TF等储存卡),既能将采集的音视频信号直接录制在机内储存卡上,也可以将音视频通过有线或无线WIFI网络的方式输出到电脑或手机端储存和播放;第三类则是在第二类产品基础上取消了有线或无线WIFI连接方式,改为通过3G/4G等移动通信网络方式(须插手机卡)连接到电脑或手机。弄清几类“监控摄像头”的基本功能后,办案人员重点从几个环节查证产品是否存在认证方面违规。
在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4)中直接用“摄像头”作为关键字搜索并无结果,投诉人认为属于“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0805类),而界定表中对此类的描述是“用相关介质载体录制、播放和处理音频信号及视频信号的设备”,同时此类备注栏已明确规定“不包括:…无载体的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据此可以判定上述第一类“传统摄像头”虽然常识上归入“音视频电子设备”,但因本身无储存介质,且无法独立进行音视频信号的录制或播放,所以压根不属于CCC认证范围。第二类“多功能摄像头”可将采集的音视频信号录制并储存在本身载体介质内,乍一看应该符合界定表描述、属于认证范围了吧?别急,别忘了界定表中还有个“排除项”的杀手锏,备注栏中同样写到“不包括:…摄像机”,2017年某省局曾就此请示过认监委,认监委批复如果“摄像头”类产品的名称标注为“XX摄像机”,则不属于认证范围;据了解各认证机构也都规定,申办此类产品CCC认证时,如申报资料、送检样品出现“摄像机”字样则概不受理,所以此时还必须依据实物名称予以区分,而不能一概而论。另外,可能会遇到销售宣传用语(如网店标注“摄像头”或“监控器”)和实物名称(“XX摄像机”)不一致的情形,此时从“利于相对人”的原则考虑,理应采信实物标注的名称进行考核为宜。 第三类“监控摄像头”主要是额外增加了3G/4G的移动通信功能,根据CCC目录的归类原则,“移动通信功能”往往会被优先视为“产品主要功能”进行考核,所以具有此类功能的“监控摄像头”一般不再归为“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0805类),而会被归入“移动用户终端”(1606类),所以无须再考虑0805类的“排除项”,不论产品标注“摄像头”、“监控器”或是“摄像机”,均属于1606类CCC认证范围。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公众留言”版块中,近年来有多条关于“监控摄像头”的留言咨询,对有4G移动通信功能的摄像头,认证司均明确答复“属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经过上述核查,投诉涉及的多款“监控摄像头”中仅有一款“手机远程监控器(4G续航版)”属于CCC认证范围,其他产品要么没有储存介质,要么实物已明确标注为“XX摄像机”,均无须认证。
“移动用户终端”(1606类)产品比较特殊,既包括常规为成品状态的产品如手机、车载4G导航等各种终端设备,也包括常规为配件状态的产品例如通信模块(如图) 。
包括摄像头在内的各种电子设备能实现移动通信功能,基本都是在产品设计中内置了这样的成品3G/4G通信模块。如果“监控摄像头”的生产厂家从专业通信模块厂家处购买已经过CCC认证的3G/4G通信模块,作为配件组装到摄像头里,那么(因此而具有移动通信功能的)摄像头则无需再申办整机的认证证书。归纳一下,就是“如果实现目录内产品主要功能的配件本身已经过认证,则用该配件组装的整机无须再申请认证”的原则,其实在认监委历年来多份批复中已有体现,如国认证函[2006]29号、认办证函[2016]14号的批复(复函)中,均提及“大型LED显示设备由多个显示单元拼接而成,如各显示单元均已单独经过认证,则不再对整套大型显示设备实施认证”,而针对摄像头和内置4G模块的认证事宜,认证司也曾在“公众留言”的答复中再次确认过这一原则。
本次投诉涉及的“手机远程监控器(4G续航版)”产品,经调查据生产厂家反映恰恰是采购了经过CCC认证的4G通信模块,并提供了相应的采购凭证和厂家CCC证书;办案人员还对实物进行了拆解,核对过模块的型号与采购凭证和证书上的型号相符,本来觉得案件就到此为止了,生产厂、销售商不存在违法行为。但没想到随手一查,发现4G模块的CCC证书在2019年5月已撤销,即模块仍有可能属于“未经认证状态”,如果属实则摄像头需要整体认证,那么问题的关键就是须进一步核查4G模块是否属于未经认证。
有观点认为,CCC证书一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相关产品即属于未经认证的状态,无须区分产品是证书失效之前还是之后生产的,一概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际上这种理解并不准确,2009年修订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给出了能否继续销售的区分原则即产品“是否不符合认证要求”,只有其中“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才属于未经认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等。那么关键问题又变成了如何确认产品是否存在“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形,如果产品的生产日期是在证书失效之后(明显的证书无效状态下),显而易见是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只有生产日期在证书失效之前,才会有“是/否符合认证要求”这两种可能。至于具体区分的操作实际上不用办案人员操心,上述《规定》29条同时已经规定了这项区分工作是认证机构的法定职责(“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所以办案人员只需发函给认证机构,告知实物的型号规格、证书编号、生产日期等信息,请认证机构核查后给出是否“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回复,根据回复的结论作相应处理即可。至于本案,办案人员就把重点放在调查上述4G模块的生产日期是在相应CCC证书失效之后还是之前方面,可以通过采购凭证的时间、模块上的日期喷码和对模块厂家的调查等途径来查证,如果生产日期在证书失效之后,直接可以认定4G模块未经认证,那么此时摄像头就属于认证范围,如果整机未经认证则应对摄像头的生产厂、销售商进行查处,并通报线索给模块厂家所在地的市监部门;如果生产日期是证书失效之前,还需要发函给原认证机构,确认上述日期生产的4G模块是否存在“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形,并根据回复结论再作出最后的定性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