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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人在取得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请资助,同一商标在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二)申请人取得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3000元。
(三)申请人在单一国家取得国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四)申请人在港澳台地区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五)申请人取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证书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每件给予资助20万元,地理标志每件给予资助50万元。
(六)本款第一至四项针对同一申请人的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且仅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商标注册文本,非中文的商标注册文本还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佛山市
政策说明:申请资助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资助金额为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6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
(2)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0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4)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2000元;
同一件商标(指同一注册人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相同或相近)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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