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撤三”。1、 近三年的商标宣传材料(包括在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上的宣传资料;和公司制作的宣传单页、手册等;公司促销或其他推广宣传活动资料);2、 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企业招牌、加盟许可合同;3、 近三年销售范围,销售额说明,销售发票复印件、纳税申报证明等;4、 近三年的广告宣传费用统计(请加盖公章),最好能提供与广告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及相应费用支付发票复印件;6、 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推介会等公开了使用商标的证明:譬如参展照片、参展证、缴费发票等;8、 带有企业商标标识的资质证明及所获荣誉证书:包括各种奖章、奖状、荣誉及称号等。
1.有效证据链的四方面
商标本身:需体现注册商标原本的样子,文字、字体、图形、排布方式等要和注册商标一致。
商标产品:需针对性的提供被提出撤销的商品对应证据。
主体申请人:需要在证据上体现完整主体名称,或商标被许可主体完整名称。
使用时间:需提供在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中写明所需提供的三年期间内的证据。
例如,己公司提供的使用证据是委托国外某公司生产并仅在该外国销售的证据,不属于要求提供的区域范围的使用证据。
上述四个个要素要同时展现在一件证据中,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属于完整的使用证据材料。
源自商标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