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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包装法》第三条对需要履行包装法义务的“生产者”作出了明确定义:任何一方首次以商业形式投放销售包装至德国市场,且这些包装最终被终端消费者以废弃物形式废弃。另外,德国境外出口商或通过线上零售店在德国市场售卖产品的商家也有义务履行《包装法》。
例如:
德国进口商;
中国出口商;
贸易公司;
亚马逊德国站卖家;
速卖通卖家;
阿里巴巴国际站卖家;
邮购公司等
凡是做跨境电商出口到德国的卖家们,都要履行《包装法》规定的义务。请注意,要履行的义务不仅指在中央包装登记处(ZSVR)LUCID上注册EPR号,还需要加入一个或者多个德国双轨制回收系统(如绿点DSD系统),也就是大家常常看到的“系统参与”(System Participation),才真正完成包装法的申报。EPR注册及系统参与均是德国《包装法》强制要求的义务。严谨细致的德国人一旦把规定要求搬到立法的层面,大家请一定要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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