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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从事农产品推广的集团公司,可不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答:不可以。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二款的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主体应当为团体、协会等集体性组织。如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佛山市湖南省岳阳市商会;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西瓜产销联合会等。
单一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不能作为集体商标申请人。例如:某市农业服务中心;某县XX粮贸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公司不是集体组织,也不符合集体商标申请人的要求。
另外,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运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属于《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除外)注册申请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