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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指令MD
� 2006/42/EC,98/37/EC,93/63/EEC,93/44/EEC,91/368/EEC。自1995年1月1日起,机械指令正式成为欧洲的强制法规,同时所有欧盟会员国须将其一些基本规定纳入各自国家的法律。欧盟机械指令并非针对技术性细节,而是着重于机械设计和结构相关的安全与健康规定 。
� 新版机械指令2006/42/EC 于2009年12 月29 日起生效执行,且无缓冲过渡期。
机械指令的范围
机械设备是指
� ——若干部件或零件连接在一起的组合装置,其中至少有一个零部件通过适用的驱动件、控制和功率电路等而运动,这些零部件的组合是为了某一特定的应用,特别是为了用于材料加工、处理、运送或包装;
� ——若干机器的组合装置,这些机器是为了达到共同的目的被组合和控制,使其作为一个整体运转;
� ——调整机器功能的可互换设备,这种设备投放市场的目的是用来装配在一部机器或一系列不同的机器上,或者由操作者装在牵引车上,但是这类设备不是备件或工具。
不属于机械指令范围之产品
� 设计与制造成载客用升降及/或运送设备,无论负载与否,但附装升降操作员配备之工业用卡车除外。
� 仅靠人力为直接动力之机械,除非让机械用于堆高货物。
� 与病患直接接触之医疗用机械。
� 用于露天广场或游乐园之特殊设备。
� 蒸汽锅炉、槽与压力容器。
� 为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或应用之机械,如遇意外事件会导致辐射能外泄。
� 辐射性零组件构成机械的部分。
� 轻武器。
� 汽油、柴油、易燃液体及危险物品的储藏槽与输送管路。
� • 运输工具:是指那些藉着公路、铁道、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网路来运输人员及/或货物的运输工具及其拖车,均应视为运输工具。但采矿工业所用之运输车辆则包含于本指令中。
� • 配备相关设备之船只与近海机动设备。
� • 公共或私人运输用,载人之吊缆车及靠绳索拉动之缆车。
� •农业森林拖拉机。
� •特别为军用或警用之所设计与制造的机械。
� 永久使用于大楼或建筑中,在一特定高度范围内只升降机。其活动之车箱为固定在超过与水平夹角15°以上之轨道间,且设计用来运送: - 人员、人员与货物、货物,但具有人员可接近性;用于载人,且以小齿轮及齿条攀升之车辆;采矿用绞具;剧场用升降机;建筑工地现场使用之起重机。
� 此外,指令所述及之机械或保安机件的有关危险,如果全部或部分为欧体其余指令涵盖,并且需要受这些指令之施行之情形下,则本指令便不再适用或须停止适用于这些产品。
机械设备分为两类:
� 危险机械:
� 危险机械的范围为附录4里面涉及的机械,这些机械具备较普通机械高的危险性。
� 普通机械
� 普通机械即为除了危险机械外的机械。
附录Ⅳ所述危险机械包括:
1.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加工肉类之单片或多片圆锯机。1.1 操作时带有固定式刀具的锯木机,有一个以手押送料方式进给之固定床台或采用可拆卸式动力进给装置。
1.2 操作时带有固定式刀具的锯木机,采用有手操作之往复运动锯木工作台或托架。
1.3 操作时带有固定式刀具的锯木机,采用内藏式工作进给装置及采用人工方式上下料。
1.4 操作时带有移动式刀具的锯木机,采用机械式进给装置及采用人工方式上下料。
2. 手押送式刨木机。
3. 人工上下料之木工用单面刨。
4.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烦及类似材料,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床台及移式承架,以人工上下料之带锯机。
5. 由1至4点及第7点所提及加工木材及类以材料之机械所组合成之复合机械。
6. 手进给式多刀具夹持头之木工作榫机。
7.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之立轴刨花机。
一般性说明:
� 指令制定、实施说明
� 指令的适用范围
� 名称解释
� 产品市场监管
� 欧盟区内自由贸易的说明
� 产品的标签与相关信息的要求
� 危险机械的划分以及危险机械的认证流程
� ……
产品总的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方面的要求)
� 1) 机器的设计以及结构都是要求以安全为原则
• 材料和产品是安全的
• 灯光不影响人的正常操作
• 机器是便于操作的
• 考虑人体工程学
• 操作位置尽量降低危险风险的
• 采取保护措施尽可能的降低风险 (失稳、破裂、掉落、发射、尖锐边缘和角、运动部件、无法控制的位移……)
• 电气安全
• 措施:设计、防护装置、警告标示
� 2) 控制系统是安全可靠的材料和产品是安全的
• 控制装置清晰可视
• 方便操作
• 避免危险情况的存在
• 开机
• 停机(正常、操作、紧急)
• 控制模式选择
电源断电
� 3) 其他风险
• 静电
• 非电力的能源供应
• 错误的装配
• 极端温度
• 火灾隐患
• 爆炸气体或环境
• 噪音
• 振动
• 辐射、放射物
• 障碍物、绊倒
• 雷电……
文件方面的要求
� 符合性声明
� CE标示的使用
� 需要提供的技术资料
机械指令的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