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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
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解答
问题1:今年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答: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在2022年4月20日(若申报期限延后则以最新通知期限为准,下同)前申报出口退(免)税。根据《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2020年2号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问题2:是否还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
答:
不需要。自2020年2号公告实施之日起,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无需办理。
问题3:是否还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
答:
按照2020年2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若平时报关单或发票长期无电子信息,可按本解答第八点及时办理。
问题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现在如何办理?
答: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在2022年4月15日前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请开具。
问题5: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不能收汇申报手续是否还要办理?该如何办理?
答:
出口收汇资料是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凭证之一,由于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3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6号公告关于收汇规定仍继续有效,因此出口企业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申报手续。
出口货物由于2013年第30号公告附件三(见附件1)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应在规定的申报期(2022年4月20日)内,通过“互联网+”便捷退税系统提交申报电子数据,提供签章的纸质资料至柯桥区税务局大楼*****,与税务员确认后也可提供影像化资料,影像化资料具体是经签章的《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和2013年第30号公告附件三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已经办理出口退(免)税,但在规定期限前未能完成收汇的,需要先行追回退税(或办理红字冲减业务,下同),待后续完成收汇后,再重新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
问题6:日常免税处理和征税(转内销)处理要如何操作?
答:
根据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等文件规定,下列情况应作免税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软件产品、已使用过的设备、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的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等;下列情况应作征税处理: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等。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免税、征税的,提供签章的纸质资料至柯桥区税务局大楼1******,与税务员确认后也可提供影像化资料,相应资料为情况说明、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版打印件(出口退税联)、增值税进项发票(外贸企业免税提供)。相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留存备查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进行免税处理的生产企业还应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行征税处理的出口企业需于征税申报的当月调整内外销销售额,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可申请转内销证明,并于次月申报期联系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数据确认。
问题7:加工贸易核销该如何办理?
答:
来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2021年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免税核销期限仍然在5月15日前,但逾期核销仍可享受免税。
进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生产企业应于2022年4月20日前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建议涉及进料加工的企业,尽早将手册业务对应未处理的报关单在4月份增值税申报期限前申报退税并尽快办理核销手续。
问题8:报关单或发票长期无信息怎么办?
答:
出口企业缺失信息可通过“互联网+”便捷退税系统的“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模块提交。建议自报关出口或认证勾选后信息缺失两个月以上的可提交申请查询。该流程出口企业无需上门申请,也无需提供任何纸质资料,只需将流程正式申报即可。
报关单电子信息建议企业先自行在电子口岸上进行查询,若电子口岸上也没有信息,可联系海关重新发送;若电子口岸上有信息,但国家税务总局未接收,可联系电子口岸重新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