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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有个客户咨询我们这样一个问题:我们香港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所得收入,要怎么办理税务?盛世集团今天就为大家整理好了离岸地香港在股权转让方面的税收,带大家层层揭开税务筹划和跨境并购方案的细节。
香港公司转让境内公司股权,在香港要缴纳税?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利得税的范围是任何人,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受托人或机构,从事交易,在香港的职业或业务,获得应税利润(除出售资本资产以外的利润)来自香港的贸易、专业或业务应税。
香港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股份的收益,实际上来自内地,而不是香港也非于香港产生。因此,香港不适用利得税。
那么,该香港公司是否因此就不用缴税了呢?
香港不征利得税,不代表内地不征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该香港公司(也就是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是要缴税的。(自此段始,论述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香港公司。)
应该缴多少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该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符合减免税条件。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的依法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经过一系列的推论,我们了解到,香港公司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以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计税基础是什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财产取得所得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所得总额减去财产净值的差额。所谓财产净值,是指相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扣除已按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和准备金后的余额。
应该怎么缴税?
这绝对是个好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以下简称“3号文”)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的股息收入,从中国境内取得的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应当缴纳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他所得从源头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是依照有关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对非居民企业负有直接支付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收入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登记。
也就是说,股权受让人即付款人有代扣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因此,股权受让人必须记住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此类所得税的义务。否则,税务局上门来,吃黄连就哑口无言了。
不缴税会有什么后果?
这是个比较勇敢的问题!有扣缴义务人的股权受让方自然首当其冲,失职之责自不待言。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仍逾期未交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