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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组织建设的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于4月26日正式上线运行,旨在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援助服务,更好服务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同时,以视觉中国为代表的维权行为却始终饱受舆论诟病,“黑洞”图片权属问题、商业维权公司的批量诉讼等一度成为热议焦点。
一方面是权利人的维权需求,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对于作品的使用需求,如何平衡两方利益一直是版权保护法律实务的重点所在。前述利益冲突在版权维权的实践中尤为明显。从目前的版权维权的法律实务情况而言,市场已经分野出不同的情形:
一、著作权人自行维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权利人主张著作权侵权的,一般需要提供(1)著作权权属,即权利人需提供相关权属证明;(2)侵权行为存在的相关证明;(3)因此遭受的损失或对方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明(如有)。
“取证难、成本高、赔偿金额难以确定”由此成为著作权人在维权之路上难以跨越的“鸿沟”。我们在自省不触及侵权雷池的同时,也应该加强自己的版权保护意识。笔者根据现有的实务经验,对于版权保护的防范措施做出以下两个方面的建议:
1.及时确权
对于原创作品建议作者及时登记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如认为著作权登记成本过高的,也可通过技术措施,比如添加水印等表明作者身份,及时保留能够证明自己著作权人的相关证据。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多年版权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创设DCI体系,利用互联网思维解决互联网版权问题,为互联网新形势下版权确权、维权问题提供助益。
2.及时维权
著作权人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如有涉诉风险的,可通过公证、电子存证等形式进行证据固定),并向侵权人主张其侵权责任(建议保留主张侵权的相关证据,如所发函件等)。如存在平台责任的,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的同时也可向平台主张责任。
二、商业维权
正如前述,由于版权维权的难度,在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商业维权”模式逐渐出现并为部分著作权人所接受。该模式的特点在于,商业维权人接受权利人委托或授权,通过批量函告、诉讼等手段开展版权维权。商业维权在版权市场的大肆存在也引发出一系列的问题:
1.权利瑕疵问题频发
商业维权最为社会公众所诟病的,主要在于权利瑕疵问题,从社会接受度而言,该权利瑕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维权作品本身权利问题:商业维权所涉作品很多独创性不强,侵权人在被追究侵权责任时抵触情绪明显较强,考虑创作投入及公有领域权益保护,也不应当助长此类维权行为;
(2)商业维权人权利问题:在商业维权过程中,权利人与商业维权人一般通过签订许可合同约定相关权利许可,形式虽为版权许可,但实质商业维权人仅行使了代为维权的权利。
就诉讼实务而言,如商业维权人并未获得版权许可,而仅被授权进行维权,则商业维权人并非被许可人,不应当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如商业维权人所获得的许可并非专有使用权许可,其诉权也值得商榷。
2.以维权促许可,扰乱版权许可秩序
商业维权作为著作权人进行市场清理的有效手段,本身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能够较为高效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但是如果倡导通过商业维权的形式促进作品流通,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得社会公众对于版权许可的认知混乱。并且现实中还存在部分商业维权人通过“钓鱼侵权”形式进行维权,这显然会扰乱版权许可的正常秩序。
3.实际维权获益并非归属著作权人
市场上存在部分商业维权公司通过买断著作权人维权权利,实现维权获利。该种模式,虽然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但实则会导致商业维权主体滥用维权权利,同时,著作权人却无法获得有效的权利保障。
在市场之下,因存在大量假借保护权利之名行权利滥用之实的现象,致使商业维权在社会公众面前留下了大量的不良观感。但就合法合规的商业维权而言,因其批量取证、证据链完整、流程化操作,能够大大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不失为著作权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因此,我们不应全盘否定商业维权模式的现实作用和社会价值。
事实上,对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无论是著作权人自行维权还是通过商业维权模式进行维权,社会公众都应该予以尊重。尊重“原创”必然是版权保护的核心要求。在维权需求与使用需求的博弈之中,只有我们摒弃“拿来主义”的观念,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才能实现版权市场真正的利益平衡。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2020年4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予以公布。值此,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即将拉开版权保护的新篇章,版权保护的利益平衡会随着时代的发展愈加复杂,对于版权保护的“红与黑”随着版权保护的进程必然会有更多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