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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的影响下,不但造成了外贸业务成交量的急剧下降,而且在疫情防控中造成合同难以履行从而引发的国际贸易纠纷比比皆是。那么在发生这种不可抗力因素中,我们进出口企业应该如何采取补助措施?
华富康供应链认为,进出口企业应当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进行救济措施。根据CISG规定,损害补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如果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一方违约,那么对方就有权利要求赔偿,并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其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在CISG第74条至77条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和计算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预期违约也是常见的合同履约不能风险。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前,已有证据证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一旦发生预期违约,对方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如果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到来之前,已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不仅有权中止履行合同,而且可以宣告撤销合同。
当企业中止履行合同时,须采取通知程序。根据CISG规定,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因为中止合同只是暂时停止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终,因此,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须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除了上述买卖双方都能适用的救济方式外,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当卖方违反合同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依照合同规定具体履行其合同义务,即向法院对卖方提起实际履行之诉,但是,法院却没有义务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判令卖方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除非法院根据其本身的法律即根据法院所在地国的法律对不属于该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也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
买方还可以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在发出货物不符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买方也可以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求必须在货物不符通知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