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阿联酋电子商务企业税收政策将发生关键转变
根据Gulf News最新消息,从7月1日起,阿联酋的电子商务企业需要在预定销售的方式上做出一项关键改变。
阿联酋联邦税务局(FTA)表示,电子商务产生的销售需要在增值税申报表中输入订单下达和交付货物的酋长国,即明确说明交付是发生在迪拜、阿布扎比还是其他任何酋长国。需要注意的是,这只适用于在一个日历年产生1亿迪拉姆及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
AskPankaj税务顾问公司董事总经理Pankaj S. Jain表示:“通常情况下,此类销售报告是在电子商务企业所在的酋长国完成的,从7月开始,电子商务供应商必须报告客户收到商品或服务供应的酋长国订单。这是一个典型的‘供应商选址’VS‘顾客选址’原则。”
Pankaj S. Jain
电子商务供应者必须在增值税申报表的第1栏中申报供应品交付的酋长国,这可以在EmaraTax数字服务平台上完成。电子商务供应者还被要求为每个供应品保留有关客户所在地的相关支持证据。
Jain表示:“那些在阿联酋维持库存以备未来供应的电子商务运营商也可以被视为在阿联酋开展业务。
另一个典型问题是关于供应的估值。根据(电子商务卖家提供的)折扣计划的性质,增值税的含义可能会发生巨大变化。如果折扣不是由供应商提供的,那么供应商将需要就从客户那里收到的金额以及从制造商或品牌所有者那里收到的补贴或价格支持支付增值税。
对于向海外市场供货的阿联酋电子商务运营商来说,出口文件和合规证明需要特别注意。”
向阿联酋提供货物的海外电子商务供应商也需要符合增值税要求。“非居民供应商即使是从这些供应中赚取的1迪拉姆收入也将触发增值税登记合规。因此,电子商务运营商应核实‘供应地’和阿联酋客户的增值税状态。”
FTA目前正在举办研讨会向电子商务企业介绍这一变化,以及它们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适应这一变化。FTA总干事Khalid Ali Al Bustani表示:“通过电子手段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明确机制已经制定。”这既有助于支持这一重要行业的活动,又有助于确保电子商务供应的准确税务合规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