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摩卡”商标权撤销行政纠纷案谈《商标法》中行业通用名称的适用
“摩卡”商标权撤销行政纠纷案经过两审最终定案,“摩卡”商标由于被判定为行业通用名称,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商标专用权。同时“摩卡”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也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收录为2021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一。该案提出的因成为通用名称而予以撤销的商品应仅限于通用名称所指向的商品,而不包括类似商品的规则,被《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吸收,对此类商标权撤销行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下面通过该案的审理对《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适用做简单分析。
一、案情回顾瑞昶公司于2012年注册第9199914号“摩卡”商标,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2015年慧能泰丰公司以诉争商标“摩卡”已成为通用名称为由,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原商标局审理后认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摩卡”在注册之后演变成为“咖啡”等商品的通用名称,故决定诉争商标不予撤销。慧能泰丰公司不服原商标局决定,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复审维持原决定。慧能泰丰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包括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在内的相关公众已普遍认为“摩卡”指代的是一类咖啡商品,“摩卡”已成为咖啡类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摩卡”商标使用在咖啡类商品上时,已无法发挥商标应有的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瑞昶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争商标
二、对认定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的裁判思路1、先判定是否属于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通用名称即“法定通用名称”;
三、对商标权利人的启示对于注册商标演变成为行业通用名称,我们只能对比表示惋惜,但对于商标权人我们也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自己的注册商标变成行业通用名称。在平时我们需要注意如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