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异议和撤销程序概述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美国商标申请量也在大幅度增长,导致美国商标异议和撤销相关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本文主要概述了美国商标异议和撤销制度以及具体流程供各位商标申请人参考。
美国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受理的事项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对审查员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提出的单方面上诉,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异议、撤销、共存使用或者冲突事项。
异议(opposition)是指一方当事人试图阻止另一方当事人的商标注册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他将因某一商标获得注册而受到损害,就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撤销(cancellation)是指一方当事人试图撤销现有注册商标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会因该注册商标而受到损害,可以提出撤销申请。
异议/撤销流程简介
1)提出诉讼:任何因商标注册或即将注册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都可依据自身所符合的条件,通过ESTTA向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提交异议申请(商标公告后30天内提出)或者撤销申请(1. 商标注册之日起满3年后5年内;2. 随时可以提出撤销申请:该商标已被放弃;注册是通过欺诈获得的;该商标是通用的;该商标在地理上具有欺骗性的;该商标错误地暗示与一个人的姓名或身份有关;该商标整体上具有功能性;或该商标包括美国国旗;或未经个人同意的在世个人的姓名),同时阐明提出异议/撤销的基础和具体理由。
2)通知双方当事人:一旦收到异议或撤销申请,美国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会把符合要求的申请整理成通知交给双方当事人,同时规定答复时间以及案件剩余时间表。
3)答辩阶段:商标持有人收到异议或撤销通知后可以选择答辩或不答辩,若不答辩则会被视为自动放弃商标权,申请商标将被裁定无效。若选择答辩,需要在收到异议或撤销通知的40天内通过ESTTA进行答辩。答辩应简洁明了地说明申请人对对方所主张的每项诉求的抗辩,并应承认或否认异议人所依赖的辩驳。
4)信息披露阶段:答辩提交后,进入信息披露阶段,双方律师会召开协商会议(Discovery Conference)来协商各方主张和抗辩的性质和依据,以及和解意向或缩小指控或抗辩范围的可能性等问题,并针对其他争议事项进行初步谈判。通过初步披露(Initial Disclosures),专家证词披露(Expert Disclosures)等环节完成双方间的证据披露。
5)审理阶段:在异议或撤销申请人、商标申请人的所有证据披露完毕之后,双方可以提交案件摘要,双方当事人有机会以系统和连贯的方式,根据法律对事实的讨论、最有力的肯定自己的论据和反驳对手的论据。口头听证会为当事方提供了最后一次机会来强调其最有力的论点,并反驳其对手的论点。如果双方均未要求举行口头听证会,则案件将根据信息披露期间记录在案的证据作出决定案件的最终判决由至少三名行政商标法官或委员会其他法定成员(统称为“法官”)组成的小组做出决定。当做出决定的法官完成最终决定后,将向诉讼的每一方发送一份副本。所有最终决定都发布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上。
美国异议/撤销程序类似于法庭诉讼程序,不仅复杂,而且一旦程序开始,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退出程序,否则,官方会直接裁定推出一方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