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C律所代理PHILIPS 飞利浦发案维权了,案件号:23-cv-1707,这些商标都不能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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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ips 飞利浦
●案件参数
起诉时间:2023/3/20
案件号:23-cv-1707
原告品牌:Philips 飞利浦
品牌方:KONINKLIJKE PHILIPS N.V.
律所:GBC
起诉地:美国伊利诺伊州
品牌介绍
飞利浦1891年成立于荷兰,主要生产照明、家庭电器、医疗系统方面的产品。飞利浦电子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品牌之一,在欧洲名列榜首。在彩色电视、照明、电动剃须刀、医疗诊断影像和病人监护仪器、以及单芯片电视产品领域世界领先。
官网:
https://www.usa.philips.com/
注册商标:
原告注册以下文字和图案商标,涵盖类目十分广泛:日化用品、科学仪器、医疗器械和厨房洁具等品类。
刊登举例:
万一不小心收到TRO通知,冻结资金,有三条路,
1.应诉,美籍律师按小时收费,费用高
2.和解,支付委托律师费+原告律师和解金,可以解冻资金
3.不和解不应诉等于弃店,案件缺席后,冻结资金被划走给原告律师,店铺也被封状态,亚马逊卖家需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