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美国专利显而易见性并克服相关的拒绝
在证实一项发明的可专利性时,显而易见性可能是要克服的最具挑战性的障碍,这是由于其模糊性和主观性决定的。由于显而易见性而拒绝申请,发明人的绝妙想法由于概念模糊而无法获得专利,显而易见性拒绝是基于现有技术参考和从中得出的解释,这就是为什么必须理解显而易见性的概念并找出克服它的方法的原因。
那么,是什么让一项发明显而易见?
如果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被宣布为是显而易见的。简而言之,如果一项发明对普通人来说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它就不能申请专利。因此,由于这个概念完全是主观的,专利申请过程的很大一部分是与不明显的发明和审查员争论有关,并且它不是基于审查员引用的现有技术。在许多情况下,已经看到审查员使用了现有技术的组合来驳回一项权利要求(一个或多个现有技术参考来解释)。此外,当我们将新颖性的概念与显而易见的概念进行比较时,后者的主观性变得更加明显,我们将在下文中看到。
美国专利法中的新颖与显而易见
美国法典第35篇--美国专利法中的专利第102条对新颖性进行了定义。如果每一个组成部分都在单一的现有技术中被描述或发现,那么一项权利要求就缺乏新颖性。
另一方面,"显而易见 "也是根据美国法典第35篇--美国专利法中的专利第102条定义的,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所有要素可以通过结合两个或更多现有技术的要素得出,或者通过结合一个或更多现有技术的要素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得出,该权利要求就不能获得专利。此外,将基础权利要求归类为 "显而易见 "更倾向于程序的法律方面,而不是技术问题。美国专利商标局为根据显而易见性拒绝一项权利要求提供了各种准则。这些准则将案例分为以下几组显而易见性理由:
用另一个元素简单替换一个已知元素以确定相同的结果。
使用已知技术来改进相同的设备(方法或产品)。
“显而易见的尝试”——从有限数量的已确定可预测解决方案中进行选择,并有合理的成功预期。
现有技术中可用的一些指导、建议或动机引导普通技术人员修改或通过组合现有技术参考以达到相同的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变化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可预测的,则一个领域中的已知工作可能会促使在相同领域或不同领域中使用变化。
根据已知方法组合现有技术元素以产生可预测的结果。
从显而易见性中克服专利驳回的途径
在保护专利申请不因任意和不相关的理由被拒绝的同时,了解如何应对这种情况至关重要。以下几点将有助于避免想而易见拒绝:
任何没有支持的结论或审查员仅依靠常识的做法都应该被质疑,认为该拒绝是结论性的和没有支持的。
人们必须通过解释该问题如何在现有技术中不为人所知或与解决方案有关的其他证据来质疑显而易见的结论。
如果审查员基于专利或已公布的专利申请驳回了权利要求,建议仔细查看该专利的申请历史。从中得到的启示可以用来反驳任何通过结合不同参考文献而做出的断言。
通过向审查员展示选择的数量以及每种选择的结果可能有多大的不确定性,可以将审查员关于预期成功的解决方案的有限数量的假设作为目标。
审查员的分析也可以被质疑,理由是现有技术没有对本发明所解决的问题提出任何解决方案。
应解释审查员建议的显而易见性的不可预测性和变量,如果可能,可以证明意外结果。
最后,如果审查员仍然不相信,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并且可以添加在现有技术参考文献中没有共享的特定元素。
此外,在回复显而易见性拒绝时,申请人必须使用上述论据(如适用)。甚至,如果审查员没有被说服,这些陈述可能对上诉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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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鹏
编辑:王泰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