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台湾被抢注后,有哪些救济途径?
随着两岸经贸往来不断发展,商业贸易纠纷也与日俱增,尤其是商标纠纷日益凸显。近年来台商为保护自身的商标权利,多方寻求解决之道。同时,大陆企业也纷纷指控其商标在台湾被抢注。笔者根据台湾当地的商标制度总结概括下文四种在台遭遇商标抢注时的救济措施,以供参考。
一、异议任何人如认为公告的注册商标,有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的情形,可于注册公告日后3个月内提起异议。异议人并不需要释明商标权的存在,对其利害关系是否有影响,不以利害关系人为限。
异议流程:1.异议方在商标注册公告日后 3 个月内提交已载明事实及理由的异议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副本。2.审查员审理异议方的异议文件及证据。若相关事实及理由明确且完备,官方将通知被异议方限期答辩;反之,则限期通知异议方补正。届期未补正的,将不予受理。3.被异议方提交答辩意见。(亦可选择不答复,则程序跳到第5点)4.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交叉答辩,官方无次数限制,直至一方放弃。5.官方审理双方材料后,下发异议审定书。6.不服的一方,可於收到异议审定书次日起30天内准备诉愿书、证据材料、委托书,以上正本文件向经济部提起诉愿。时间:6~12个月 (第4点 时间不计入,无法预估,从第5点的阶段官方才开始审查,时间5个月)
废止流程:1.申请废止人提出废止,应提交载明事实及理由的废止申请书,并附上商标权人连续停止使用满三年的证据材料。2.审查员审理废止申请人材料。若相关事实及理由明确且完备,官方将通知被废止方限期答辩;反之,则限期通知废止申请人补正。届期未补正的,将不予受理。3.被提废止的一方需进行答复并积极地举证证明有使用商标的事实。4.官方审理双方材料后,下发废止处分书。5.不服的一方,可于收到废止处分书次日起30天内准备诉愿书、证据材料、委托书,以上正本文件向经济部提起诉愿。时间:6~8个月左右。(从第4点的阶段官方才开始审查,时间6个月)
台湾商标废止的其他事由:1.商标变换加附记使用导致混淆误认2.未依规定附加适当区别标示3.商标丧失显著性(已成为通用标章、名称或形状者)4.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品质或产地误信误认
三 、评定台湾商标注册公告后五年内,若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的注册影响其权益,且违反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的情形,可针对商标提出评定撤销该注册。
评定流程:1.申请人提出评定;2.程序审查:审查申请人的事实理由、证据材料是否完整;提交材料不完整的需要在1个月内补正,若未补正,该评定将不予受理;3.通知答辩:商标权人可在1个月内进行答辩。4.实质审查:商标权人答辩或逾期未答辩都将进入实质审查,若事实证据明确,将做出处分;若不够明确,审查员将通知商标权人进行补充答辩(1个月内),商标权人未答辩,将进入处分阶段;通知申请人提交陈述意见书(1个月内),若申请人未提交陈述,也将进入处分阶段;5.处分(官方裁决):审查员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资料在3个月内做出裁定。6.不服的一方,可提起上诉。时间:6个月左右。(补充答辩/陈述意见时间不记入)
所需材料:1.评定书(载明事实和理由)(1)申请人需提供早于抢注商标申请日期之前的使用证据及持续使用商标的使用证据,可包含销售发票,经销协议,广告宣传资料,产品订单,网络检索资料等等。(2)证明被抢注商标在大陆及台湾地区知名度的相关材料,如当地网络媒体报道宣传,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等;(3)或证明抢注商标知悉被抢注方先使用,而意图仿袭;(4)被抢注方在中国最早使用此商标的时间;(5)被抢注商标在其他国家/地区的证书或申请回执;(6)任何其他有利于证明抢注商标仿袭注册的的证据材料。2.委托书
台湾商标评定的其他事由:1.商标不具显著性;2.商标有不得注册情形,例如利害关系人的商标注册有下列情形:(1)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标,意图仿袭而申请注册(2)与前案注册商标有构成混淆误认的可能(3)将相同或近似于他人著名商标申请注册等情形。3.注册商标因变换加附记使用,如有致与他人注册商标产生混淆误认而被废止注册后,在废止日后 3 年内以相同或近似商标重新申请注册的,官方可以提出评定。
四 、检举意见函(第三方意见)任何人如认为申请中的台湾商标,有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的情形,可于该商标最终核准注册前向官方提交检举意见函。
所需材料:1.检举意见函(该意见函并无特定格式,仅需载明商标申请案号,并叙明所主张的事实及理由。):(1)申请人需提供早于抢注商标申请日期之前的使用证据及持续使用商标的使用证据,可包含销售发票,经销协议,广告宣传资料,产品订单,网络检索资料等等。(2)证明被抢注商标在大陆及台湾地区知名度的相关材料,如当地网络媒体报道宣传,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等;(3)或证明抢注商标知悉被抢注方先使用,而意图仿袭;(4)被抢注方在中国最早使用此商标的时间;(5)被抢注商标在其他国家/地区的证书或申请回执;(6)任何其他有利于证明抢注商标仿袭注册的的证据材料。
流程:1.申请人提交检举意见函(载明事实和理由)2.审查员参考该函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3.审查员对抢注商标下发驳回意见或者审查员不认可意见函内容,抢注商标将予以顺利注册。4.此程序非正式管道的救济方式,通俗称为「打小报告」,若审查员不认可,亦可再透过异议程序来争取。
综合建议:申请人根据不同情形对抢注商标提起检举意见函/异议/评定/废止之后,为防止商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再次被他人抢注或者有其他近似商标的注册,我们通常建议实际商标权人采取以上救济措施的同时,也提交新申请。
台湾商标的注册流程为 提交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商标注册--公告。申请到注册,顺利的话在4-6个月左右。台湾商标是先注册后公告的,为期三个月。被抢注方可以根据抢注商标所处阶段不同来选择相应程序救济自身商标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台湾智慧财产局支持第三方提交检举意见函(第三方反对意见),以供审查员参考。这一制度,相较于商标注册后采取的异议、废止、评定制度,程序上更为简便,时间和金钱成本更低,是一种不错的救济途径,但要特别留意抢注商标的审查进度。类似地,在韩国及日本也存在这种第三方提反对意见的救济措施。具体流程及信息,欢迎来函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