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版权条例修订:有何亮点
知识产权制度对于香港作为国际贸易中心一直非常重要,而更新香港版权制度及加强在数码环境中的版权保护,更是香港在国家十四五规划下发展成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的策略的重要一环。版权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环节,一方面有效保护源自原创作品的私有产权,另一方面令公众可合理地使用版权作品,对鼓励创意、科技发展、传播和促进知识都非常重要,是知识型经济发展的基石。
香港特区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曾于2011年和2014年两次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但因立法会均未能在任期内完成相应立法程序,两次草案都未能公布实施。本次《2022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主要以《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为基础,有关立法建议涵盖以下五个重点范畴:
(一)顺应科技发展,为版权拥有人引入科技中立的专有传播权利;
(二)配合新的传播权利订定相关侵权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
(三)修订和扩大版权豁免的范围,允许某些在互联网上常见的活动使用版权作品;便利网上学习及图书馆、档案室和博物馆的运作;以及允许声音记录的媒体转换等;
(四)增订“安全港”(“避风港”)条文,以鼓励联线服务提供者与版权拥有人合作打击网上盗版活动,并为他们的作为提供合理的保护;以及
(五)增订两项法定因素,供法院在决定是否在涉及侵权的民事案件中判予版权拥有人额外损害赔偿时考虑。
本文主要介绍科技中立的专有传播权利豁免,以及新增的关于戏仿、讽刺、滑稽和模仿作品等的版权豁免。相关侵权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安全港”等条款则因大陆已有类似相关规定,本文不再赘述。
一 科技中立的专有传播权利豁免
政府认为,不论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某作品,即构成向公众传播该作品,即受该作品的版权所限制。如某作品传播的内容,是由某人决定的,该人即视为已向公众传播该作品,但不包括仅接收他人在该项传播中提供的内容,或仅接收构成该项传播的电子信息。
如任何人仅提供设施,使某作品得以向公众传播或利便某作品向公众传播,此项提供本身并不构成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作为。但如提供的设施,主要是为使人能够在没有有关版权拥有人的同意下,直接地接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主要是为方便如此接收该等作品)的目的而设计、生产或改装的,此举并不属本款所述的仅提供设施。
二 修订和新增版权豁免
1.为教育界、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室,让服务提供商暂时复制版权作品及媒体转换而新增的版权豁免
为配合数码环境,《条例草案》建议在符合适当条件的情况下,新增以下版权豁免—
(a) 让教育界为授课(特别是在远程学习方面)而传播版权作品时有更大弹性,以及便利图书馆、档案室和博物馆的日常运作和保存珍贵作品;
(b) 允许服务提供商缓存处理数据(在技术上涉及复制,而复制是《版权条例》订明的限制作为)。为使数据传送过程顺畅,服务提供商在技术上有需要通过缓存处理制作短暂储存或属附带性质的复制品;以及
(c) 允许声音记录的媒体转换(即把声音记录从一种媒体复制到另一种媒体,或从一种格式复制成另一种格式,一般为方便聆听有关作品),供私人和家居使用。
2.新增公平处理豁免
为平衡不同利益,《条例草案》建议新增公平处理豁免,涵盖以下用途—
(a) 为戏仿、讽刺、营造滑稽和模仿目的,这些创作手法是公众经常用作表达意见和评论时事的工具,通常具批判或转化意味,不大可能与原作品竞争或取代原作品;
(b) 评论时事;以及
(c) 引用,而引用的程度不大于为某特定目的而所需要的程度,这可便利在网络和传统环境中表达意见和进行讨论。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并未对此处的戏仿、讽刺、滑稽和模仿作品作出法定定义,而是引用《简明牛津英语词典》(2011年第十二版)为该等词语所下定义(译文)如下—
戏仿作品: 1 仿效某作家、艺术家或某类作品的风格,故意夸张,以营造滑稽的效果。
2 对某事物作出滑稽歪曲。
讽刺作品: 1 运用幽默、讽刺、夸张或嘲弄的手法,揭露和批评人的愚昧或恶行。
2 运用讽刺手法的戏剧、小说等。
■ (拉丁文学中)嘲弄普遍存在的恶行或愚昧的文学杂集,尤其是这方面的诗。
滑稽作品: 夸张地描绘某人的明显特征,以营造滑稽或怪诞的效果。
模仿作品: 在风格上仿效另一作品、艺术家或某时期的艺术作品。
此前,2020年的中国内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其中并未对“适当引用”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在目前短视频等“二次创作”爆发的背景下,如何运用这一概念尚未有足够研究。
香港版权条例此次时隔多年的修订,对版权所有者、使用者以及网络服务平台等多方群体均有益处。其中对于戏仿、讽刺、滑稽和模仿作品的版权豁免等制度,也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借鉴。我们也将继续关注条例的修订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