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这些新规,出口退税更便利!
缓解外贸企业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是今年出口退税政策的重要着力点。为更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政策的效用,今年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财政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后,又制发了《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精简了报送资料和申报事项、简化了办税流程和办理方式、优化了退税管理和提醒服务等事项。从笔者最近4个多月的实务经验看,出口企业还需要处理好相关细节问题,以便更好地享受出口退(免)税的便利。
及时修复纳税信用
今年4月,贸易型出口企业A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导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被调整为“四类出口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的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抽取一定比例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进行调查。
若A企业想要调整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该怎么办呢?在满足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后,根据现行政策,A企业需要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待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评定后,根据9号公告,A企业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评定完成后,企业即可在电子税务局查询自己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需要注意的是,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再受“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值得提醒的是,上述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的要求,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如果A企业7月通过纳税信用修复,将其纳税信用等级修复至C级及以上,可以立即申请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复评,不再受12个月的时间限制。
笔者提醒,信用资产对企业的发展十分重要。因此,企业应主动关注自身纳税信用等级、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情况,同时对各类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做到提前关注,实时警惕,及时修复。
收到信用保险赔款即可办理退税
2022年6月,B企业出口一批货物,受国际形势影响,其海外客户无法偿付货款,中国信用保险公司就该情况进行了理赔。出口退税新政实施前,B公司无法享受该笔出口货物视同收汇的政策。
根据税总货劳发〔2022〕36号文件,出口信用保险赔款与出口退税政策有了更好的衔接。该文件规定,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也就是说,B企业收到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的赔款后,可以视同企业已收汇,并及时办理出口退税。
结合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正常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须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程序上,B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填写并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备查,即可视同收汇,办理出口退税。
积极配合退税实地核查
C企业是一家外贸型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适用了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政策,涉及退(免)税款60万元。一个月后,企业又申报了一笔出口退(免)税业务,涉及退(免)税款80万元。
根据9号公告,符合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情况的纳税人,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其中,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的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限额为100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的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限额为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限额为100万元。
因此,C企业可在超出申报限额前,及时联系或配合主管税务机关,配合开展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待实地核查通过后,C企业不再受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限额的限制。
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措施,大大加快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但笔者提醒,出口企业应准确掌握自身申报出口退税额情况,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后续核查工作,以免影响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