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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大部分的申请文件,审查员都会采用意见通知书的方式将实质审查的意见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能够针对审查意见撰写出令人信服的意见陈述,则该申请就有可能顺利授权,缩短审查程序或避免被驳回。
在所有的审查意见中,“创造性审查意见”最为重要,在答复时:需要从发明构思、技术思路的角度来进行意见陈述,要更好地表明其发明的创造性所在,提高意见陈述的说服力。申请人在具体撰写时,可以参考以下答复技巧。
对比文件未公开申请的技术特征
在较多的情况下,审查员会指出对比文件公开了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个时候申请人应该仔细阅读本申请和对比文件记载的内容,对比一下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和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具体是不是相同或等同的,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是相同的,带来的技术效果是不是相同的。而不能在没有仔细研究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情况下,就认同审查员的观点。经过分析后,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不同,或者与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相同、但是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带来的技术效果不同,则不能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
公开原理不代表公开技术方案
同样,在审查员指出对比文件公开了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时,申请人要仔细甄别,对比文件是公开了本申请的原理,还是公开了具体的技术方案。如果对比文件只是公开了原理,没有公开具体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原理应用到具体的技术方案里,是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的,审查员不能因为对比文件公开了原理,就否定本申请的创造性。
领域不同、难以结合、有结合障碍
在审查员指出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时,申请人要分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属的技术领域。即使对比文件2确实公开了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如果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分属不同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结合,具有结合障碍,或者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结合。
反向教导、反向启示
有时候,审查员会认为,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或者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结合来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是容易想得到的。这个时候要分析一下,对比文件2的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带来的技术效果是什么,给出技术启示是什么,如果对比文件2给出的是反向教导、反向启示,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对比文件2后,得不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而是得到另一种方案。
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惯用手段
有些时候,审查员会认为区别技术特征是惯用手段,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就要指出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本领域惯用手段是什么,从而下结论说明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惯用手段。同时还需说明,如果审查员坚持认为是惯用手段,请给出证据。
技术方案是一个整体,不能被割裂
例如,一个申请包括多个步骤,审查员将多个步骤分割成一个个技术特征,然后分别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等来评价本申请的技术特征,这个时候申请人就可以答复,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应该看做一个整体,而不能被割裂,本申请的多个步骤(技术特征)相互关联,相互协同,起到了XXXX的效果。同时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等结合,本身就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小编建议
审查意见的答复形式灵活多样,并不仅限于以上几种形式。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一定要谨慎小心,严谨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