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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 Bunny是英国动画儿童电视连续剧,bing是一只学龄前的兔子。沃尔玛已经开始投诉,投诉内容为商标——Bing。
Bing的知识产权持有人为Acamar Films Limited,该公司为其注册了美国相关商标,具体如下:
可以明确地看到,Acamar Films Limited公司不仅仅只注册了bing这个单词的文字和图形商标,还将Bing Bunny的动画形象注册了图形商标,也就是说,Bing Bunny的形象一定不能使用。
当然,可能有小伙伴会想是不是不触及其注册的类目就可以避免侵权风险了?答案是不可以。因为这个Bing Bunny既然是动画形象,我们就该考虑到版权的风险,果然,通过我们检索后发现,Bing Bunny有以下版权
侵权分析
Bing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其形象是一定不可以使用,不分品类,而且权利人已经开始维权,目前的风险比较高的,不排除后续大规模投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