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地获批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仍将保持稳定
2月8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外发布,同意在鄂尔多斯市、扬州市、镇江市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分析指出,经过此次扩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达到132个,将为跨境电商这一外贸新业态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商务部研究院电子商务研究所副研究员洪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跨境电商是我国目前重点鼓励支持的外贸新业态之一,具有发展速度快、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海关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1.98万亿元,增长15%;其中出口1.44万亿元,增长24.5%。其中,跨境电商综试区带动作用明显,有力推动跨境电商平稳较快发展。
洪勇介绍,此前,国务院已经分五批设立了105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基本覆盖全国,形成了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发展格局。加上本次新获批的27地,截至目前,我国已在132个城市和地区设立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将为跨境电商创新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撑。
对于具体建设,《批复》提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复制推广前五批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发挥跨境电子商务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的积极作用,引导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全力以赴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批复》要求,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要按照试点要求,尽快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
《批复》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综合试验区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切实发挥综合试验区示范引领作用。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协调配合,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研究出台更多支持举措,为综合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更好地促进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壮大。
《批复》还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实行对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支持政策,企业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的综合试验区所在城市(地区)自动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政策,支持企业共建共享海外仓。
洪勇表示,新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是我国主动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具体举措,体现了新形势下稳外贸的决心,体现了对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的高度重视。未来,我国将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做优做大做强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外贸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