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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客户咨询我们:他的商品出口退税率为0,货物出口是否都需要视同内销处理?
并不是,这个问题要分情况判定,实际操作中,分为两种情形:
1、出口免税,即适用免税不退税政策,免除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但不退还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且生产企业纳税人要转出以前环节抵扣的增值税,外贸企业纳税人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扣;
2、出口征税,即适用不免税不退税政策,出口按内销处理,需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且以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不予退还,但可以抵扣以前环节的进项税。
政策依据:
如何判定属于哪种情况?
如何查看海关商品编码的特殊商品标识
还有哪些情况,出口会被视同内销处理?
1、已取消出口退税商品:如钢制品、锌制品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出口发票;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1、借用他人的经营权和出口退税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