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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已进入尾声,今年疫情仍然给跨境电商企业的业务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政府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促进行业发展。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部分今年发布的跨境电商相关政策,本期为大家带来海关总署和商务部发布的相关政策。
海关总署
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公告〔2021〕47号
01
发布时间:
2021年6月22日
02
主要内容: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
公告〔2021〕70号
01
发布时间:
2021年9月10日
02
主要内容:
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储企业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储地点,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分拣等流程在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
署令〔2021〕252号
01
发布时间:
2021年9月18日
02
主要内容:
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本次修订删除了预归类相应条款,相应增加了归类预裁定指引条款;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列入商品归类参考范围,并明确其适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署令〔2021〕255号
01
实施时间:
2021年11月23日
02
主要内容: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满足生效条件,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为完成《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有关内容的国内法转换,推动《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落地实施,有必要制定相应海关规章。
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21〕106号
01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14日
02
主要内容: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协定》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
关于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的公告
公告〔2021〕108号
01
实施时间:
2021年12月17日
02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决定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和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加快商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商财函〔2021〕89号
01
发布时间:
2021年3月12日
02
主要内容:
支持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发展,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建设国际营销体系。加大对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国家级经开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电商综试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域内企业的支持保障力度。
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 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
商财发〔2021〕39号
01
发布时间:
2021年3月18日
02
主要内容:
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
关于开展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商流通函〔2021〕113号
01
发布时间:
2021年3月30日
02
主要内容: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通过稳定外资存量、促进外资增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等方式,巩固提升重点产业全球供应链地位;
加快推动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优化公共海外仓布局,提高市场开拓、供需匹配、资源整合能力,培育全球供应链竞争新优势;
搭建“走出去”平台,加强“走出去”供应链配套能力建设,提高对外投资合作水平,优化全球供应链布局。
《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
商流通函〔2021〕159号
01
发布时间:
2021年5月13日
02
主要内容:
指导商品市场加强主体培育、品牌建设和融合创新,深入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建设。支持有条件、有实力、有国际竞争力的商品市场“走出去”,探索与境外经贸合作区优势互补、联动发展。
鼓励商品市场与跨境电商综试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协作,发展跨境电商。鼓励商品市场组织产销对接活动,按照“同线同标同质”要求,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商务部令2021年第3号
01
实施时间:
2021年7月23日
02
主要内容:
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地域范围为海南岛全岛。
《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
商流通函〔2021〕397号
01
实施时间:
2021年8月6日
02
主要内容:
支持优势企业参与国际物流基础设施投资和国际道路运输合作,畅通国际物流通道。推动商贸物流型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打造国际物流网络支点。
引导和支持骨干商贸企业、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物流企业等高质量推进海外仓、海外物流中心建设,完善全球营销和物流服务网络。
积极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企业,持续增强航运自主可控能力。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商务领域促消费重点工作的通知
商消费函〔2021〕491号
01
实施时间:
2021年9月15日
02
主要内容:
促进跨境电商进口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充分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重要展会平台作用,扩大优质消费品进口。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电商平台设置进口产品销售专柜、专区,促进进口商品销售。
《“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
商电发〔2021〕191号
01
实施时间:
2021年10月9日
02
主要内容: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使用人民币结算;培育跨境电商配套服务企业;继续推进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探索跨境电商交易全流程创新;
加快在重点市场海外仓布局,完善全球服务网络;补足货运航空等跨境物流短板;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加强跨境电商行业组织建设,完善相关标准。
(来源:浙江95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