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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A的概念
FTA(Free Trade Agreement)是自由贸易协定的简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包括单独关税区)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作的贸易安排。
由FTA的缔约方所形成的区域称为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自由贸易区是在WTO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在服务领域改善市场准入条件,从而形成的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特定区域”。
FTA的作用
FTA为自贸协定伙伴国家之间提供了更加自由的经贸空间,实现互利共赢。
高水平自贸协定的签订与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有效减少了企业对外贸易投资的不确定性。
我国进出口企业可从我国自贸协定的实施中获得重大商机,在符合原产地规则前提下,享受关税减让或免除的优惠。具体来讲:
我国进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自贸协定政策,在进口中享受自由贸易协定优惠税率,获得进口关税减让或免除,从自贸伙伴国采购到价廉物美的货源,从而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价格竞争力,扩大企业利润空间
我国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利用自贸协定政策,使进口商在进口环节获得关税减让或免除,降低其进口成本,扩大利润空间,从而促进我国出口企业与贸易伙伴的长期合作,提高我国出口产品在自贸伙伴国市场的竞争力,保持并扩大市场份额。
FTA与WTO的关系
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各国经济联系不断加强,近年来越来越多国家间通过签订FTA,在FTA区域内逐步取消成员之间的贸易和非贸易壁垒,进而协调成员之间的社会经济政策,形成商品、资本、劳动力自由流动的统一经济区域。
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建立的,其前身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WTO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互惠原则,(也叫对等原则)、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准入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促进公平竞争原则等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世贸组织的各个协定和协议中,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
在WTO基本原则的“自由贸易原则”提出: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FTA的实践完全符合WTO基本原则对于自由贸易原则的规定,成员国间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相互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绝大多数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限制,开放投资,从而促进商品、服务和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
在WTO基本原则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中提出:其他成员方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相同的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可见,签订FTA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相互提供超过WTO最惠国待遇的优惠贸易待遇,实现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从一定意义上, FTA是对WTO主张的自由贸易体制的补充。
FTA与FTZ的区别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解释,所谓"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通过签署协定,在世贸组织最惠国 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 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善服务和投资的市场准入条件,从而形成的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特定区域。"自由贸易区"所涵盖的范围是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所有成员的全部关税领土,而非其中的某一部分。
自由贸易试验区(英文:Free Trade Zone,简称FTZ):是指在贸易和投资等方面比世贸组织有关规定更加优惠的贸易安排,在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关境以外,划出特定的区域,准许外国商品豁免关税自由进出(是采取自由港政策的关税隔离区)。根据1973年订立的《京都公约》的解释:"自由区(FREE ZONE)系指缔约方境内的一部分,进入这一部分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费而言,通常视为在关境之外,并免于实施通常 的海关监管措施。
由于FTA和FTZ按其字面意思均可译为"自由贸易区域",近年来,在国内一些公开发表的文章、内部工作文件和媒体报道中,常常引起概念混淆。为避免误解,便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