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快递发布电子商务大趋势白皮书 揭示七大数字化趋势
作者:吴征
争议二:USPTO不负责第三方出版物及博客对此事报道的责任。
因为USPTO在6月8日公开相关信息之后,我们率先在中国进行了专题报道,并迅速引起国内其他媒体的跟进和讨论。相关公司应该承受的巨大的压力。
2. USPTO对处罚的理由进行了全面的复核
被调查者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之前参与了15000多个商标事宜的提交。被调查者与未经授权的法律实践,为申请人提供虚假住所信息,不允许在声明和验证中输入指定签字人的签名,并违反USPTO其他规则和USPTO网站使用条款。
A. 未经授权的法律实践
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则规定,只有在美国州或司法管辖区的最高法院获得律师资格的律师(“美国特许律师”)才可以代表他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事务中执业。
被调查者无权代表他人就商标事宜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意见。Zhang女士不是美国授权律师,也没有任何美国授权律师监督被调查者的工作。“Yusha Zhang”和/或与被调查者相关的电子邮件地址出现在1700多个商标申请和注册的通信字段中。
记录表明,被调查者在专利局从事未经授权的行为。“响应”中的答复承认这样做了。
B. 提供虚假注册地址
自2019年8月3日起,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则要求所有申请人必须提供并保持其住所的最新地址,并且任何外国籍申请人、注册人或诉讼方必须由美国专利商标局授权的商标事务律师代表。
显然,被调查者意识到这一规则,因此调整了做法,提供虚假的申请人住所地址,以规避该规则。当USPTO审查员开始质疑这些申请中提供的住所信息时,被调查者在大多数申请中提供了第二个虚假住所地址。
被调查者在许多不相关的申请中提供了相同的第一和第二住所地址,他们知道这些地址实际上不是被点名申请人的实际住所地址。
记录表明,被调查者者多次故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供虚假、虚构或欺诈性住所信息。本次“响应”并未涉及受访者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供虚假住所地址的问题。
有关商标注册虚假地址问题,参见我们之前另外一篇专题报道:《西方人眼中的中国商标“大跃进”》。
C. 不允许他人签字
美国商标法和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则要求,商标在美国注册的申请必须有一份经核实的声明,由商标所有人或经适当授权代表商标所有人签署。
被调查者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了15000多份商标申请和其他商标申请,据信其中包含支持被调查者(而非指定签字人)提交的验证或声明的签名。
被调查者使用他们控制的uspto.gov账户,通过TEA提交多个不同的文件,通常在几分钟内,有时几秒钟内,每个文件都声称由位于不同地理区域的不同署名人直接签署。
提交的文件往往是快速连续提交的,据称是地址在不同地理区域的个人的直接签名,这使得指定的签署人不可能亲自在提交的文件上签名。
记录表明,被调查者多次违反美国专利商标局关于签名和认证的规定,并导致数千份申请中提交无效声明和验证。“响应”中承认,被调查者在提交给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文件中输入了其他人的签名。
D. 滥用USPTO.GOV账户和TEA
美国商标法和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则要求,商标在美国注册的申请必须有一份经核实的声明,由商标所有人或经适当授权代表商标所有人签署。
被调查者注册并共享至少三个单独的uspto。包括张玉莎姓名在内的政府账户。被调查者利用这些账户通过TEA代表他人提交数千个商标事宜。
鉴于许多提交的文件通常是通过各种账户的TEA快速连续提交的,很明显,这些账户被多人使用,而不仅仅是Zhang女士。该记录确定美国专利商标局。被调查者使用政府账户和TEA多次违反USPTO规则和网站使用条款。本次“响应”,并未涉及受访者滥用美国专利商标局系统的问题。
3. USPTO认为被调查者申诉免于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深圳这家公司最终承认,其违反了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则和网站使用条款,但试图通过质疑行政制裁程序和发布制裁的权力来为违规行为辩解并避免制裁。但是理由却被USPTO予以全部驳回。
A. 处罚不需要听证
被诉人辩称,基于美国专利商标局制裁被诉人的权限仅限于《美国法典》第35卷第32节规定的权限这一错误假设,这些程序是不恰当的。
USPTO答复认为:首先,根据规定,所需的听证仅限于暂停或排除执业人员在办事处进一步执业的程序。其次,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2(b)(2)(A)条规定,专利局拥有单独的广泛权限,可以制定管理专利局诉讼程序进行的条例。
简言之,在实施适当制裁之前,不需要听证就可以提供充分的正当程序。
B. USPTO局长已批准将权利适当委托给商标局局长
被调查者表示,USPTO局长不能将制裁被调查者的权力委托给商标局局长,也不能规定进一步授权。这些论据也缺乏价值。
USPTO认为,在这件事上,商标局局长根据其代表USPTO局长处理涉及商标的事宜(包括《美国联邦法规》第37章第11.18条规定的事宜)的授权发布本最终制裁令。商标审查政策副专员根据同一授权发布了“证明理由令”,是没有问题的。
C. 对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则和承诺的纠正措施缺乏了解,无法保护被调查者免受制裁
被调查者没有提供任何论据或证据来反驳支持制裁的理由。相反,被调查者辩称,制裁是不正当的,因为他们不熟悉备案要求。
USPTO认为:首先,那些参与商标注册过程的人被认为了解管理条例,并被期望做出适当的行为。其次,被调查者声称对法律一无所知,这并不能为逃避制裁提供辩护或借口。第三,被调查者的行为不必故意受到制裁。
4. 下令制裁
USPTO在仔细考虑被申请人的论点和解释后,被申请人未能说明为什么不应根据之前发布的命令中提出的免于任何制裁的理由。根据本事件中所证明的行为的性质,有理由采取制裁措施,以解决和阻止被调查者在商标事宜上公然藐视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则和不当提交,并阻止其他人的类似行为。
在确定适当的制裁时,可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不当行为是否是故意的,是否属于某一活动模式或某一孤立事件的一部分,是否影响了整个申请书或某一特定提交书,当事人是否在其他事项上有过类似行为,该行为是否有意伤害,该行为在时间和费用上对行政程序的影响,以及阻止该方和其他方的行为所需的措施。
制裁措施包括:
A. 涉及被告提交的意见书的诉讼程序终止
如上所述,所讨论的行为是故意的,是旨在规避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则的活动模式的一部分。该行为涉及了数千份申请,导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虚假和欺诈性陈述,并对联邦商标注册过程的完整性产生了不利影响。
争议行为的恶劣性质要求终止诉讼。比终止诉讼更轻的制裁不会补救该行为,也不会阻止被告或第三方从事类似行为。
此外,提交的材料不能被用来支持或维持注册,因此可能不会被给予任何权重。支持申请的声明无效。
因此,所有涉及被告提交的或通过USPTO提交的商标申请程序。向Zhang女士或欢悦的任何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注册或控制的政府账户被责令终止。附件中列出的所有申请均被终止。
如果任何申请人、注册人或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诉讼的一方的诉讼被本命令终止,但能够证明特定诉讼不涉及答辩人提交的意见书,则各方可根据37 C.F.R.§2.146通过向局长提交的请愿书寻求复审。
B. 被调查者不能进一步提交
为了阻止和防止被调查者继续在商标局进行未经授权的商标事宜实践,并以其他方式违反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则和网站使用条款,被调查者不得准备、签署,或代表他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的任何正在进行的申请程序或任何未来的商标程序中提交任何文件或陈述或质疑任何问题。Zhang女士和深圳公司的任何员工、管理人员或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代表他人准备、签署或提交商标相关文件,如果他们希望自己申请美国商标注册,他们必须由美国授权律师代表。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则,张女士和焕怡的管理人员、员工和代理人没有也从未被授权或认可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之前从事商标事宜,因此不得准备提交给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文件,也不得代表任何申请人或注册人与美国专利商标局沟通。
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在适当时候删除所有受影响申请和注册的美国专利商标局电子记录中与被调查者相关的通信信息。
此外,美国专利商标局首席信息官办公室被指示永久停用任何出现与被调查者相关联系信息的美国专利商标局账户,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被调查者创建或激活更多账户。
本协议规定的制裁立即生效,且不影响美国专利商标局采取任何后续适当行动,保护其系统和用户免受被调查者持续不当行为的影响,包括发布额外命令或将被调查者的行为提交给相关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