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公布了两个偷税、漏税的典型案例,相关主人公的命运却大不相同。
某明星通过“将个人片酬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偷逃税款几千万,税局对其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对部分收入除以4-5倍的近“顶格”罚款(偷税漏税的罚款是0.5-5倍)共计几亿元。由于某明星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某明星暂未涉及刑罚,免了牢狱之灾。税务部门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案例一某明星暂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再来看一个偷税漏税、后来补缴了税款但仍被判四年的案子,值得大家好好看看: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169398/content.html
安徽省淮南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安徽某药业公司股东鲍某与殷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实际持有的该药业公司51.09%的股权转让给殷某,实际转让价格为7000万元。后鲍某为偷逃相关税款另行伪造《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合计1175.48万元。淮南市税务稽查部门依法作出对鲍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后,鲍某未按期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部门随即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鲍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进入司法程序后,鲍某补缴全部税款。2021年3月,安徽省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鲍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他人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且涉及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判处鲍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从披露的案件详情可以看出,鲍某被稽查局查处偷税后,没有及时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因此被处以刑罚。但若鲍某能及时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全面承担偷税的行政责任后,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了。但从判决书来看,2018年9月4日,稽查局依法向其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鲍某并没有在决定书告知的15日期限内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稽查局因此在缴纳期限届满之日的9月20日向其催告。催告后,鲍某仅补缴了部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全部未缴。
近2年后,稽查局将拖欠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鲍某移送司法机关。2020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对鲍某涉嫌逃税立案侦查。到2021年2月26日,鲍某终于将税款缴清,并缴纳了部分罚款,但滞纳金和剩余罚款仍未缴纳。根据相关法律,公安机关立案后,即使鲍某再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也不影响逃税罪的构成,仅影响量刑。“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到,纳税人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且偷税数额达到应纳税额10%以上的,就构成逃税罪了。但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将第二百零一条增加了第四款:“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所以,大家记着:
纳税人虽然偷税达到逃税罪数额标准,但只要不是五年内受过逃税罪刑事处罚,或者五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处罚,只要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缴纳了罚款,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一般来说,纳税人只要按照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就不必担心被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三次被税务机关认定偷税的情形,实践中十分罕见。